道德之“道”与道德之“德”
关于道德的“道”,本义是指道路,据许慎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道,所行道也”,就是这个意思。古人有言称走路要“顺道而行”,后来人们从走路需“顺道而行”的行为活动中领悟到:走路需顺道而行,为人处事的方方面面又何尝不是这样呢?为人处事更需要“顺道而行”,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于是“道”字的内涵就引申为做人的规矩、规范、原则等。
关于道德的“德”,它在我国古代是一个通假字,通“得”,那这又该如何解释呢?“德”之为“得”,究竟是要得到什么呢?
德—得相通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论语集注》中所说的:“德者得也,得其道于心而不失之谓也。”从这句话来看,“德”之通“得”在于“得道”。意思就说我们应当将做人所应该遵循的各种原则和规范内化于心并且持之以恒地保持下去。所以,“德”之为“得”绝非为自我利益之“得”,而是人之所以为人之“得”。其实一个人的“德性”就是得“道”以后才逐渐形成和培养起来的,得“道”多而好的人“德性”好,反之则“德性”差。我们做人就要有做人的“德性”,“德—得”相通的本质告诉我们,要使自己拥有做人的“德性”,最关键的就是要“得道”,得好“道”。不得“为人之道”就无法成就自己的“为人之德”。同样的道理,我们作为教师,也要有做教师的“德性”,其最关键之处也在于多得“道”,得好“道”,只不过这里的“道”是指做教师的“为人之道”。一个教师,如果不能得“为师之道”,便无法成就自己的“为师之德”。
二是许慎所讲的:“德,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这句话是说,凡是道德的行为,一定是有益于他人,使他人有所“得”的行为。同时,道德行为主体也会在这种道德追求中获得极大的精神满足,使自己也有所“得”。从这个意义上讲,“德—得”的确是相通的。对于“德行”所施之对象而言,这种“得”是利益之得;对于道德行为主体来讲,这种“得”则是一种心灵之得,一种精神之得。
其实,以上关于“德—得”相通的内涵是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诠释的。第一话“德者得也,得其道于心而不失之谓也”是从一个人“德性”形成的角度来解释为什么“德—得”是相通的;第二句话“德,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是从一个人“德行”表现的角度来解释为什么“德—得”是相通的。两层含义的统一,事实上就是一个人“德性”与“德行”的统一,内在“德性”决定外在“德行”,外在“德行”表现内在“德性”。
“德—得”相通的内涵可以给我们的人生极大的启发:首先,作为一名教师,我们应该怎么“做人为师”?“德—得”相通的本质告诉我们,“做人为师”当以得“道”为先,只有“得道”才能“化德”,只有拥有“做人为师”之德,才有可能使自己成为一个好人和一个良师。也就是说,一名教师要加强自己“做人为师”德性的修养,必须要善于在生活中领悟这个“做人为师之道”,只有悟“道”,才能知“道”;只有知“道”,才能得“道”,只有得“道”,才能成“德”。其次,还要善于化“德性”为“德行”,在生活与工作中勤勉行“道”:让自己的学生在自己的努力中有所“得”——学到真知,受用终身;让自己也在这种努力中有所“得”——行道乐道,幸福一生。“让他人得,让自己乐”当是为师者的至高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