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执教原则
所谓依法执教,就是要求幼儿园教师在所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严格按照《宪法》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法律要求,从而使保教活动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依法执教是调整教师劳动和法律制度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幼儿园教师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基础,是国家和社会对幼儿园教师提出的道德要求。它是判断教师行为是非善恶的最根本的道德标准。一方面,它可以使幼儿园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的劳动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它加强了法律对教育事业的保障和促进,保障了幼儿园教师职业的纯洁度。
(一)依法执教是社会向幼儿园教师提出的基本要求
依法执教是社会向教师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一位教师在工作中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做一名教师的起码准则。教师要为人师表,就要做遵纪守法的榜样。只有依法执教,才能培养出具有较高知法、懂法、守法素质的儿童。依法执教,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二)依法执教是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现状的现实要求
贯彻依法执教原则,要求幼儿园教师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了解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
了解我国已颁布的教育法律、教育政策、教育法规,特别是与幼儿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深刻理解我国幼儿教育法律、法规以及阶段性的幼儿教师事业发展目标,是作为一名幼儿园教师必须做的功课。当然,除了了解和理解国内的教育法律法规之外,对于国际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了解,更有利于幼儿园教师深刻领会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在精神,如对《儿童权利公约》的学习能够使幼儿园教师更好地理解我国幼儿教育法律、法规对幼儿受教育权利的重视,以及对幼儿独立人格的尊重等精神。
2.总结、体会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思想
作为一名幼儿园教师,需要在了解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总结和体悟国家的教育政策方针和主流幼儿教育思想,以便更好地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贯彻落实。如理解我国对学前教育的定位是强调其基础性、先导性和公益性。“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学前教育是幼儿教育的开始,合理的学前教育可以让幼儿未来的发展有一个良好的开始。”“学前教育既是新生一代的教育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使父母安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促进社会和谐。”[7]
3.反思自己的教育实践活动
在了解了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总结和体悟了国家的教育政策方针和主流幼儿教育思想之后,最重要的是需要在教育实践中勤于反思,对照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定反思自己的教育实践活动,时时检视并不断完善自己的专业理念与师德,这样才有可能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全面贯彻和落实党的教育政策和学前教育法律法规。
【拓展阅读】
政策视线
《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于1996年3月9日发布,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6月5日发布的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号令《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对幼儿园的安全、卫生保健、教育和规模等方面工作进行规定,并明确提出严禁幼儿园教职工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
“国发办〔2003〕13号”。为进一步推进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提出,2003年1月27日发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41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出本意见。国务院2010年11月21日发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而制定本办法。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自2010年11月11日起施行。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教育不考试中心发布。为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促进教师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而制定,于2011年7月发布。
《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教督〔2012〕5号”。为促进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全面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加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2012年2月12日教育部印发。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教师〔2012〕1号”。为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幼儿园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而制定。是国家对合格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幼儿园教师开展保教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幼儿园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2011年12月12日教育部公布征求意见稿,2012年2月10日印发。
《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教基二〔2012〕4号”。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帮助广大幼儿园教师和家长了解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全面提高科学保教水平而制定。2012年10月9日教育部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