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关于选题

第一节 关于选题

人是社会性的,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社会由个体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包括国家)构成,社会成员之间、社会组织之间、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之间通过社会活动而结成各种社会关系,纵横交织,错综复杂。从终极意义上说,处理和调整好各种类型各种层次的社会关系,形成一种公平合理、稳定协调的社会秩序,乃维系和促进社会个体的生存与发展、社会整体的存在和进步所必需。因此,在任何时代的社会理论和社会实践中,社会秩序问题从来都是备受关注的根本问题。从古代西方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到古代中国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再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关注社会秩序的本体(即社会);近现代的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各具体学科,则对社会秩序问题给予更多地直接关注[1]。

在中国古代,“婚田钱债”等民事关系被统治者视为“民间细故”,相关民事立法也不被重视,因此,相较于刑法和行政法以及古罗马相当发达的私法,在国家制定法中民事法比较薄弱。值得思考的是,在此种情况下,民间的社会关系如何得以调整、社会秩序缘何得以维系?

在中国古代社会,民间日常生活中的财产关系甚至一些身份关系经常以契约的形式来缔结,从而使得契约关系成为社会关系的基本形态之一。尽管古代社会人们使用的绝大多数契约实物都没有保存下来,但其中仍有一些在特殊的历史地理条件下幸存至今,比如,地下出土的西周青铜铭文、秦汉简牍、敦煌吐鲁番文书、黑水城文书中包含了很多不同时代的契约,蕴藏于民间的徽州文书中也包含宋元明清时期的大量契约文书。正是由于这些古代契约实物,才使得现代人认识到在古代经济生活中契约行为、契约关系的普遍性、重要性,正如梁治平所说,“真正维持古代民间秩序的是契约而不是法律”[2]。由此,国内外史学界、法史学界日益重视对传统中国契约的探讨,而元代契约文书和契约关系领域的研究尤其需要加强。笔者认为,对于古代契约及相关民事争讼的研究,最好是将宋、元甚而直至明清作为一个单元来考察,既求同又辨异,这就有待于在对历代的契约实物及史籍文献进行深入挖掘的基础上,进一步做细致的纵向比较研究。但是,凭本人的微薄之力,目前只能在现有学术成果的基础上,以研究较为薄弱的元代为中心,对契约相关问题做微观解剖,并以相关研究成果为背景,尽己所能加强比较研究。

笔者认为,以社会秩序为关照,采用双向视角对元代民间契约关系的面貌和机制进行研究,有助于认识民间社会生活、社会秩序的实态,在动态的、微观的层面加强对中国古代社会、经济与法律的研究;有助于丰富今人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宏观认识,增进对社会变迁的了解,进而采取一种吸纳和矫正的态度来面对传统中的现实和现实中的传统,深化我们对现实的经济、法律与社会秩序的思考与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