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契约文书中的违约责任
前文已指出,元代土地买卖契约中基本不设违约责任条款,实践中也确实有成交之后买主毁约而将土地退还原主的情形,但需要另立退契,其形式类似于买卖契约。但是,在元代其他类型的契约文书中含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很多。本节以民间契约文书为中心,对元代契约关系中的违约责任问题进行考察。
兹将各类型契约文书中违约罚则的设置与表述情况制表如下:
表5-1 元代契约文书中的违约罚则简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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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洪武元年的文书从绝对纪年上来说虽不属元代,但民间此类文约并不会因朝代更替而迅速发生明显变化,故借以说明元代的入赘文约仍是有说服力的。
从上表可见,元代契约文书中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设置,在各种类型的契约关系中都比较广泛的使用,包括分业、划界、分产、换地、产权确认、分家析产、土地典卖、婚书、雇佣、卖马、合伙以及纠纷解决契约等各种领域。但在目前所见60多件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中,违约责任条款则只是偶有所见。
元代契约中的悔约罚规则分为两类。
一类是声明各方不许悔约,先悔者情愿被罚,而且“仍依此文为用”,原约仍然有效,其实为禁止悔约。主要出现于非有偿交易的分业、划界、换地、分家析产等涉及产权的契约关系以及入赘、过继立嗣等身份性契约关系,其原则是强制维持现有的契约秩序,不预设契约的“出口”。
另一类是声明各不反悔,先悔者情愿向对方或官方缴纳罚金,此种情况下其实是允许当事人悔约,但要以支付赔偿金或罚金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条款主要出现于土地买卖与典卖、雇佣、卖马等交易性契约以及合伙、纠纷解决契约。如原本《老乞大》中,交易之后,买主发现所购马匹有病,欲悔约,牙人说:“契上明白写着:‘如马好歹,买主自见。先悔的罚钞十两。’官凭印信,私凭要约。你罚下他十两钞与他卖主,悔交去便是。”元杂剧《看钱奴买冤家债主》中,饥寒交迫的穷秀才周荣祖,将亲生儿长寿立契卖给无儿无女的贾员外为养子,并立下文书:
今有立文书人周秀才,因为无钱使用,口食不敷,难以度日,情愿将自己亲儿长寿,年七岁,卖与财主贾老员外为儿,当日三面言定,付价多少。立约之后,两家不许反悔。若有反悔之人,罚宝钞一千贯与不悔之人使用。恐后无凭,立此文书,永远为照。
起草契稿时,贾员外口述,陈德甫书写。文书上未明写付价多少,却写“若有反悔之人,罚宝钞一千贯与不悔之人使用”。中人陈德甫便问:“反悔之人罚宝钞一千贯,他这正钱可是多少?”贾仁说:“这个你莫要管我。我是个财主,他要的多少,我指甲里弹出来的,他可也吃不了。”陈德甫不便再问,就拿去让周荣祖写契。写契时周荣祖夫妻也问“正钱”“恩养钱”多少,陈德甫转述了贾仁的原话,周荣祖也就写了契。可是,贾员外是个一文不使、半文不用的吝啬鬼,写立文书之后,保人陈德甫去替周荣祖讨要契价,他却说:“甚么恩养钱,随他与我些便罢。”耍赖不给周荣祖卖儿的钱。陈德甫一再求情劝说,讨要两次,贾员外才给了两贯。周荣祖不肯,欲要回孩子离开,贾仁就说:“白纸上写着黑字儿哩。他若不肯,便是反悔之人。你将这小的还他去,教他罚一千贯宝钞来与我。”一个穷秀才,哪里担得起这样的悔约惩罚呢?陈德甫是个善良人,很可怜周氏夫妻;作为中间人,又觉愧对周荣祖,没办法,只得预支了自己在贾家的2个月馆钱,凑成4贯给了周荣祖,这才算了结[165]。
违约责任类型除悔约罚之外,还有违约罚。契约当事人若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就要依约受罚。如上表中第8件契约中,双方约定;“如哈立巴台将伊妻不作妻室台举,罚小麦壹石;如巴都麻不受使用、非理作事,正主婚人罚白米壹石,充官用度。”违约不同于悔约之处,由此可见。
《粹编》收录了两件安徽省博物馆所藏泰定三年徽州谢智甫等关于税役承担问题的合同文书,在一月内关于同一事项先后两次立约,涉及废除前次立约、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并重新订立契约,具引如下,并对其略作讨论和说明。
元泰定三年(1326)徽州谢智甫等析户合同文书[166]
1 拾都谢章甫同谢智甫、谢和甫共承祖谢显叔户,总
2 计弓手金民税钱叁拾叁贯柒伯伍拾捌文陆分壹厘。今
3 将本户金税分立壹户,计税钱 。系
4 谢和甫智甫承认;弓手民税分立壹户,投金税 分,
5 金壹钱整,共计 ,系谢章甫
6 承认。今来商议得:金户支费已有定额,其弓手户支
7 费不定,情愿众出备中统钞壹拾伍定,贴承当弓手
8 户者。其钞将高田山岭下坞地内杉木发卖收用。卖出
9 余钞,两家均分。限定泰定肆年十二月以前变卖。如
10 过期不卖,请与金户者将见钞柒定,半付还当
11 弓手户者。其弍户税钱不以多寡税数为定。日下各
12 验处所亩步叩算,承认分解。候第弍次过税,各
13 收入户供解。议定抽阄[167]之后两家并不许悔易。如有
14 先悔之人,罚中钞[168]壹拾定与不悔人用;仍依此文为准。
15 今恐无凭,立此析户合同文书为用者。
16 泰定叁年拾壹月弍日 谢章甫 (押)结立
17 谢智甫 (押)
18 谢和甫 (押)
19 见议亲眷李镇甫 (押)
元泰定三年(1326)徽州谢智甫等分家文书[169]
1 十都谢智甫同弟谢和甫并堂弟谢章甫共承祖户谢显叔户,在户总计金民弓手税钱叁
2 拾肆贯壹伯弍拾伍文六分弍厘。元作一户同共供解。今来智甫兄弟思之,为是各人名下税钱多寡
3 不等,又兼弟兄分籍众多,彼此供解不便。今商议,情愿将祖户谢显叔户分为弍户,其间金
4 户自作一户,弓手自作一户。外余民税,弍户登答收割入户供解。其弓手户内元该包免税钱壹
5 拾肆贯柒伯捌拾伍文三分。今于金户内亦照数分立金税壹拾四贯柒伯捌拾伍文三分,入户供解
6 外,余剩全免。金税壹贯弍伯壹拾四文,民税壹贯叁伯玖拾伍文,仍留在弓手户内补答供解。外有
7 小户谢邦佐民税捌伯文,谢章甫承认解纳,见已行对众拈阄。其谢智甫、谢和甫分得供
8 解金户,谢章甫分得供解弓手户及供解余投金税。今兄弟商议,为见 弓手户计支持繁
9 重,情愿将本都土名高田山岭下坞杉木壹处,尽数补贴谢章甫,作弓手户内支费。今后各
10 照户名自行供解差役,彼此并无津贴。其杉木并听谢章甫自行为主管业发卖,智
11 甫兄弟不在阻当。如卖木毕日,其山地仍系众分管业。限在泰定四年十二月以里砍斫。如
12 过期不斫,仍是众分为主。所是弍户田土合该税数,限在泰定四年正月终以前对筭明白,多
13 寡各于民税内推收入户。如过期不筭,将十都仙洞源谢家段田租尽数委要筭人收苗为主。如
14 此议定之后,兄弟各人不许番悔。如先悔者,愿罚中统钞壹拾定,捨助入官,修造公用;仍依此文
15 为使。所是泰定叁年拾壹月贰拾日,先写结立文凭为是。议论不定,不在行用。今恐无凭,
16 立此文书为照者。 (其金户谢智甫户内仍解纳祖户,
17 民税弍贯壹伯玖拾四文柒分壹厘。 谢智甫(押)
18 谢和甫(押)
19 谢章甫(押)
20 泰定叁年拾壹月弍拾四日 谢智甫(押)
21 谢和甫(押)
22 谢章甫(押)
23
见立文书亲眷叶和卿(押)
24 饶景星(押)
谢智甫等分别于泰定三年十一月二日、十一月二十四日两次写立文书,《粹编》将其一定名为《析户合同文书》,其二定名为《分家文书》,但细读之,第二件文书并非处理祖遗财产的析分问题,故拟题不当。二者所解决的其实是同一问题,即承祖税役的承担问题,刘和惠先生拟题为“析税文书”更为恰当[170]。第二件文书的第15行“所是泰定叁年拾壹月贰拾日先写结立文凭为是议论不定不在行用”一语,其意为,泰定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先写结立文凭“为是议论不定”(因为没有商量妥当),故“不在行用”。上文所录《粹编》标点不当,应为“所是泰定叁年拾壹月贰拾日先写结立文凭,为是议论不定,不在行用”,即否定了泰定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立文书,析税析户问题的处理以泰定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文书所确定的方案为准。疑所否定的文书即为上文所引录的泰定三年十一月二日文书,日期不同是因书写讹误造成的。
有趣的是,在第一件文书中也是约定了悔约罚则的:“议定抽阄之后两家并不许悔易。如有先悔之人,罚中钞壹拾定与不悔人用;仍依此文为准。”是谁首先提出异议,并主张重新商量再作决定的?看来这悔约罚则也并没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