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人口买卖契约关系

第二节 元代的人口买卖契约关系

正如上节所述,元代的人口买卖,是一个纷繁复杂的交易领域。从合法性上看包括两类,一为合法的奴婢买卖,其买卖标的为“律比畜产”“并同资财”的奴婢,元代又称“驱口”,属于“贱民”;一为非法的人口买卖,因所买卖的对象为自由人(即“良人”),为国家法令所禁,但往往禁而不止,许多自由民在战乱灾荒之际,或因生活所迫而被亲人出卖,或因遭遇暴力而被掠夺出卖。从交易性质看,元代的人口买卖包括两种,一为绝卖,二为可以回赎的典卖。此外,嫁卖和典嫁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作为人口买卖的类型,又属于婚姻关系的补充形态;人口买卖有时又以“乞养过房”的形式存在,即买为养子或养女,尤其是在回鹘文契约中买为养子的情形较多。至于典雇,情形也很复杂,其性质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判断。本节拟以相关契约文书为中心,分析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