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契约关系的内容
黑水城所出至正二十四年(1364)赁房契[90]可以很直观地显示房屋租赁契约的内容,兹据图版移录:
1 立赁房文字人亦集乃路住人…………
2 无房具住,今赁到本城东关外王……
3 圡[91]房一间,门窗具,言仪[92]定每月□[93]
4 房钱小麦伍升,案支取,不令他□[94]。
5 如住房人自不小心走失火烛,并不□[95]
6 房主之事,系住房人一面修补无词。
7 恐后无凭,故立此赁房文
8 字为照用。
9 至正廿年四月初一日立赁房人[96]马……
(后缺?)
该租赁契约的内容包括:除承租人、出租人、出租标的情况、房租及支付(小麦五升按月支付)、立契时间及承租人署押等必备要素之外,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对房屋及设施物品负有善意保管维护的义务,否则造成损坏由承租人负责修补。
在《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所载《当何房屋约式》:
厶里厶都姓厶
右厶今得厶人保委,就厶处厶人边当何得房屋一所,计几间几架,门窗户扇并已齐全,坐落厶都土名厶处,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前去住坐,每年议断赁钞若干贯文,不至拖欠。自住坐后只得添修,不敢毁折,及,妄生事端,连累邻佑。如有此色,且保人并自知当,不涉本主之事。恐后无凭,立此为用。谨约。
年 月 日 佃人姓 某 号 约
保人姓 某 号[97]
除基本要素外,该契式的内容更为全面。第一,对承租人义务的约定更为明确具体:承租期间对该房屋及设施只能添修,不能损坏;不能从事“开置赌坊、停着歹人、塌卖私货”等违法犯罪行为;处理好相邻关系,不能妄生事端,连累邻佑。第二,约定了保人对承租人履行按期交付租金、善意维护房屋设施、服从治安管理、处理好相邻关系等义务的担保责任,并由保人在契约末尾与承租人(佃人)一起署押。
对于民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元政府在立法上几乎没有什么规范和调整,处于任依私契的状态。实践中,发生纠纷的主要是租金支付义务的履行问题,比如,江西行省袁州路(治今江西宜春市)在大德年间发生一起伤害致死案,其起因就是房屋租赁纠纷。周千六的远房侄周季四租赁其房屋,不但不偿房钱,还“意嗔索要,反行毁骂揪捽”,以致被周千六踢打致伤,四天后身死[98]。
至于官员租赁民房,元政府曾规定到任官员若无官房可以居住,则“以己钱就赁”,允许其租赁民房居住,但强调“不得持势强将新附官员士庶第宅夺占”,并令行省、行台对军政官员及使臣等夺占民房者予以究治[99]。官房租赁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官豪势要租赁官房,往往勾结主管官吏及主首、坊里正人等,以各种手段侵占官房,如官府公文所言,“各路府州司县所管官房地基,多系官豪势要人等租赁住坐,故将元旧屋宇改拆间架,欲为己业,计构上下路府司县官吏、主首、坊里正人等通同揑合,推称年深倒塌,不堪修理,低估价钱变卖;或称事故,以租就买,朦胧除豁官租,私相典兑,并不申明官司。”故中书省曾于大德七年(1303)四月专门规定:“今后系官房舍基地,毋得似前变卖典兑及以租就买。”[100]但是,军政官员、使臣等夺占民房,以及官豪势要侵占官房等侵占小民或国家财产的现象,恐怕很难就此得以禁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