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元代契约文书的刊布与研究

二、国内元代契约文书的刊布与研究

现存元代契约文书的类型,涉及买卖契约、典卖契约、交换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雇佣契约、租赁契约、合伙契约、婚姻契约、析产文约、收养契约、解纷文约等。按刊布时间来说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20世纪50年代、80年代陆续刊布了一些元代契约,至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近十年,伴随着考古工作的进行、学术研究的繁荣和文献资料的大规模整理,大量元代契约得以集中刊布。从地域上来看,保存下来的元代契约文书主要来自东南的泉州和徽州、西北的黑水城遗址、新疆吐鲁番等地,另有国内散见的一些元代契约。其中有些契约不是文书原件,系家谱、誊契簿等文献中保存的契约抄件,但不影响其史料价值。

(一)泉州、徽州契约文书的刊布与研究

元代汉文契约中最早受到关注的是泉州发现的土地契约。施一揆《元代地契》首次刊布了晋江陈埭丁姓家谱中的8件元代地契,指出其属于两组元末土地买卖文契,并就其在田宅典卖、土地价格、地税标准及阿拉伯商人在泉州的侨居情况等史料价值作了说明[17]。

历史上的徽州位于安徽省南部,地处皖浙赣三省交界处。北宋宣和三年(1121)改歙州为徽州,治歙县,元为徽州路,明清为徽州府,辖今安徽歙县、休宁、祁门、绩溪、黟县及江西婺源等县地。徽州地狭人稠,民多从商,又兼文化繁荣、宗族组织发达,形成浓厚的宗族意识和契约意识,产生了大量的契约文书、族谱、方志、文集等。再加上该地区地理环境相对封闭,战乱稀少、社会安定,历史上产生的这些文书、典籍有相当一部分被保存下来,契约文书是其中的一部分。

对徽州契约文书的刊布和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刘和惠对安徽省博物馆所藏元代的徽州契约文书进行了研究,发表了3篇文章。《元代徽州地契》一文刊布了13件出自徽州祁门《郑氏誊契簿》的元代地契,并根据这些契约考察了元代土地典卖中的遍问亲邻、纳税过割等法定手续的执行情况以及土地山林的价格。文章指出元代民间地契的行文格式基本沿袭宋代,至明清、民国基本无明显变化,但元代契约文字仍有其特色,如“梯己”“立契出卖与某某为主”,上中下地大都写作“尚、忠、夏”,以“元”代替“原”。遍问亲邻程序在祁门郑氏8件土地典卖契约中并无反映,他认为原因是偏僻山区的买卖双方非亲即邻,基本不存在外人争购问题,因而没有必要履行此项手续,进而认为元代典卖田宅的法令在各地区是因地制宜执行的[18]。《元代文书二种引证》对徽州祁门县的元泰定三年《谢智甫等析税文书》和至正六年《吴兰友嫁女奁田文契》中的有关问题做了考证和说明[19]。《元延祐二年契凭》对李教谕购买山田赴务投税后官府发给的纳税凭证加以考辨,称此类文书为“契凭”,因其一般粘贴在契文之后,习惯称为契尾。文章认为“契本”即载有土地典卖法定细则的官版契纸[20]。施萍亭介绍了敦煌研究院所藏一件类似文书,认为其性质不是“官给公据”,也不是文契,而是一件正式的奴婢买卖文书即“红契”[21]。杨际平则指出该文书是永昌税使司出给买主的契尾,因其是官司出给的证明文书,也可泛称为公凭、公据,又因其已完成税契手续,也可称为税契、红契。按当时规定,契本或契尾应粘连文契始可印押,从严格意义上讲,契本或契尾都只是“红契”的一个组成部分;该文书的准确定名以“永昌税使司契尾”或“永昌税使司颁给驱女买主契尾”为宜[22]。陈高华结合元代契约文书和史籍记载全面详细地考察了元代土地典卖的过程和文契,指出土地典卖的第一步应是告给公据;泉州8件土地买卖文书严格来说不能全部称为地契,应分为公据、问帐、地契和契尾,并详细考察了这四类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还探讨了古代契约制度中的契本和契尾问题[23]。孟繁清根据文献记载和黑城出土的契本残件进一步讨论了元代契本的使用及其内容特点,指出元代的土地、房屋、奴婢、牲畜、舟船等交易须订立契约,并依例纳税,官府发给“契本”作为纳税凭证,实践中纳税人纳税后税务官员常不发契本,只在契尾加盖官印[24]。可见学界对“红契”、契本、契尾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存在一定分歧。周绍泉《退契与元明的乡村裁判》分析了徽州文书中元明时代的一些退契及相关文书,指出在这些退还文书的背后常常隐藏着诉讼纷争[25]。赵华富《元代契尾翻印件的发现》介绍了明刻本《婺源茶院朱氏家谱》中的元代徽州婺源长田朱伯亮等《批田入祠契》和《契尾》[26]。

20世纪90年代徽州契约文书的整理有了很大进展,其中涉及元代契约文书的成果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将本所藏宋元明三代徽州土地买卖文契做了录文整理,出版《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辑[27],其中收10件元代契约的录文。稍后,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28]选刊了部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藏徽州文书的图版,这使得该所藏徽州文书得到了很好的整理,推动了这批文书在学术研究中的利用。该书第一辑卷一共收录元代契约文书(包括龙凤年间)13件,其中卖山地契10件,纳税凭证1件,分家文书1件,解纷文约1件。其二是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29]的出版,该书在当时条件下搜罗宋元以前的契约比较全面,共收录元代契约60件、契式14件,元代买地券2件。该书所录不限于徽州契约文书,但徽州文书占很大比重,而且很多收藏单位所藏元代契约文书是在该书中首次得以刊布,包括安徽省博物馆27件(内14件为首刊),北京图书馆7件(首刊),北京大学图书馆3件(首刊),天津市图书馆6件(首刊),天津历史博物馆1件(首刊),共计44件。除徽州文书以外,还辑录施一揆《元代地契》所刊福建晋江地契8件、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北李家村灵岳寺内刻石1件、黑城出土文书1件、散见民族文字契约6件,另录有《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外集卷十一《公私必用》所载契式14件。在《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的基础上,经修订补充,2014年出版了《中国历代契约粹编》,本书后文引用即据此版本,以下行文中简称为《粹编》。其中增收了《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所刊布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藏12件徽州文书的录文,一件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元统二年(1334)文书的录文。但,《考释》第561页、《粹编》第478页所录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徽州冯子永等卖山地红契》元元统二年当为明正统二年之误。此外,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中有2件元代地契,于2009年由周向华整理刊布了图版[30]。

徽州文书数量巨大,而且许多收藏机构的藏品尚未得到编目、整理与刊布,相对于黑水城出土文书的整理和刊布显得较为滞后,也影响了其学术价值的发挥。除《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和《中国历代契约粹编》中已刊布者之外,尚有一些已知的徽州元代契约尚未刊布。笔者据相关论著对此做了一些调查和统计,其结果如下:

南京大学历史系所藏徽州元代文书的情况。据介绍,该系所藏文书包括簿册526册和散件约1800余件,最早为元至顺三年(1332),最晚为民国38年(1949)[31]。据《徽州历史档案总目提要》[32]第64页、88页,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有一些元代的文书,包括至正二年(1342)“七世祖临街厅地分单”[33];李氏置产簿卷内有元贞二年(1296)文书;郑氏契约、状纸誊录簿卷内有元至元年间文书[34]。

山东省图书馆藏有1件元代契约文书。据现有材料,最先公布山东省徽州文书收藏信息的是周绍泉先生。他在《徽州文书与徽学》[35]一文中谈到:“去年初我去山东省图书馆查资料,发现那里藏有从南宋宝祐四年(1256年)到崇祯十二年(1639年)的徽州契约31张。以前谁也没有想到山东省图书馆还藏有徽州文书。”严桂夫《徽州文书档案》引用了这一消息[36]。直至2009年,冯剑辉《山东图书馆馆藏徽州文书述评》一文才发布了详细情况和部分文书的录文,但所见文书为29件。这批文书包括宋、元各1件,即宋宝祐四年(1256年)祁门李通卖山地赤契、元延祐七年(1320年)祁门县郑元胜等卖山地赤契;明代27件,全部为赤契,多数为土地交易文书,其中有明代契尾7件,对研究明代的税契制度很有价值[37]。遗憾的是,该文并未刊布这件元代地契。

中国社科院历史所藏有《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未刊文书2件。据王钰欣主编《徽州文书类目》,编号为114080410001的《元泰定四年十月祁门谢寿孙卖山赤契》[38],至今尚未见录文和图版。元代祁门郑立郎卖山赤契,仅有录文见于《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辑[39]。

此外,严桂夫《徽州文书档案》提及天津市图书馆收藏有致和元年(1328)谢氏兄弟房屋基地和道路契约[40],《粹编》第627页收录同馆所藏《元泰定五年(1328)徽州谢俊民等标分祖产批照》,为谢氏兄弟关于屋基和道路的契约,且泰定五年即改年号为致和元年,故二者可能是同一件契约的不同拟题[41];《徽州文书档案》称安徽省博物馆所藏祁门郑氏誊录簿中抄有7件元代划地交换契约[42],但该书及《粹编》、刘和惠《元代徽州地契》只录4件元代换地划界契约,其他情况不明。另据该书作者的调查,或许还有其他单位收藏有宋元契约文书[43],有待于进一步实地调查。

徽州宋元契约的总体遗存情况。据笔者目前所知,元代徽州契约文书共计66件,包括:国家图书馆7件,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3件(《粹编》已刊4件内1件实非元代),中国社科院历史所藏文书中,《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已刊13件,未刊2件(待查找),天津市图书馆6件、天津历史博物馆1件,安徽省博物馆27件,安徽师范大学藏2件,山东省图书馆古籍部1件(待查),南京大学历史系4件(分别为至正二年、元贞二年、至元年间、至顺三年文书,其中第一件笔者已复制并录文,余3件中是否有契约文书待查)——总计64件,内6件待查。徽州宋代契约已面世的10件:《粹编》录9件(原件藏国家图书馆3件、安徽省博物馆2件、北京大学1件、历史博物馆1件、中国社科院历史所2件[44])、冯剑辉文释录山东省图书馆1件[45]。

(二)黑水城契约文书的刊布与研究

黑水城遗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达赖库布镇东南25公里的荒漠中,历史上曾是一片宜于耕牧的绿洲,为西夏黑水监军司和元亦集乃路的衙署所在地。这里极度干旱的内陆性沙漠气候使埋在地下的文书得以幸存。1908—1909年由科兹洛夫率领的探险队在黑水城盗取大批珍贵文物,现藏俄罗斯科学院东方文献研究所与艾尔米塔什博物馆;1914年英国人斯坦因也在此发现了大量文物,现藏大英博物馆;1983、1984年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会同阿拉善盟文物工作站进行大规模发掘,所获文书藏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上述三部分文献均已整理刊布。20世纪30年代和六七十年代,中国考古工作者还曾采集到少量文书,分藏于几个机构,尚未见完全刊布[46]。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黑水城出土文书陆续得以刊布,并逐渐受到学术界重视。在此,笔者仅对黑水城文献中的元代契约文书之刊布与研究情况进行介绍。

陈炳应著文刊布了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黑水城遗址陆续发现的24件元代文书,内有两件残缺的粮食借贷契约的录文[47]。1991年,李逸友编著《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由科学出版社出版,其中上篇对契约文书和契本作了介绍,下篇之拾伍“契约类”共收录26件元代亦集乃路民间契约文书,拾肆“票据类”中有契本一件。但是,该书所收录的只是部分文书的录文,且未全部刊发所录文书的图版。1997~2000年陆续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俄藏黑水城文献》中仅有一件元代典地契;2005年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沙知、吴芳思《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古所获汉文文献(非佛经部分)》,内有一件元代借贷契约。2008年,《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由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出版,刊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阿拉善盟博物馆、额济纳旗文物管理所收藏的黑水城出土的宋辽夏金元时期的4213件纸质汉文文献[48]的彩色图版,覆盖并大大超过了《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的收录范围。其第六卷《票据、契约、卷宗与书信卷》中契约类文书共计68件,包括借贷契约22件,买卖契约5件,雇身契3件,合伙契约3件,租田契1件,典地契1件,运输承揽契1件,房屋租赁契约1件,婚书1件,收据1件,其余为契约残屑。该卷还收录契本若干件。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彩图版面世之后,孙继民、杜建录等分别以此为基础进行了整理与研究[49]。2017年出版的《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释录》,系在2008年彩图版基础上的图文对照校勘注释本[50]。另据学者考证指出,俄藏敦煌文献中混入了一些黑水城文书,其中有两件元代契约文书[51]。乌云毕力格对黑水城出土的一件畏兀体蒙古文契约文书进行了释读与汉译[52]。台湾学者罗彤华的著作中还提及敦煌出土的元至正廿四年(1364)借贷契约[53],笔者尚未亲见。

在中国古代,婚姻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契约关系。婚姻的成立与解除中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定婚书与休书。李逸友对黑城出土的一份合同婚书进行了研究,认为其格式与《事林广记》所载婚书格式不同,实质上是巴都麻的卖身文契。传统的婚姻礼仪是将换帖、婚书和聘礼分开写成文书,男女双方对等,而这份婚书将婚约和财钱写在一起,其格式如同黑城出土的贷钱、借粮、典房契约一样,单方具名署押生效,实际是女方向男方订立的契约,严格讲是不能称为合同的[54]。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出版之后,对黑城出土契约文书的系统研究成为可能。杨选第的《元代亦集乃路的民间借贷契约》将亦集乃路l2件民间借贷契约按借债人、债权人的住处、姓名、借贷原因、借贷种类、借贷数量、偿还利息、立契日期等内容列表分析,概括出亦集乃路借贷契约的共同特点,包括:契约的行文格式完备,手续齐全;借贷人多是农户,债权人多为官吏;主要是生活和生产资料的借贷,种类以实物为主,反映在借粮和借钱的数量上,具有小笔借贷的特点,借贷利率与中原地区相近[55]。叶新民的《亦集乃路元代契约文书研究》对黑城出土的合同婚书、借贷、雇佣、契约、合同伙计等契约文书结合文献典籍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该文认为巴都麻的合同婚书的书写样式符合元代法令的明文规定,但聘财的数量则是根据蒙古人的习俗和当地实际情况而定,不受中书省所颁布的民间婚嫁聘财数额的限制;亦集乃路的粮食借贷通行利率为月利10%,而借钱契约均未写明利息;亦集乃路的两件雇佣契约格式类似“雇小厮契式”,但署契人称谓略有不同,写明了每月的工钱,而未写明雇佣年限;两件卖马契约和民间通行的卖马契式格式基本相同,契约所反映的成交程序符合法令规定,有官牙人参与[56]。许伟伟对比了夏元时期谷物借贷契约,认为元代文书比夏文书更加详细,并接近公文文书的规范;夏文书强调典押物在是否偿还中的作用,而元代文书则更加强调保人的连带责任[57]。此外,侯爱梅探讨了黑水城出土的失林婚书案卷宗[58];刘永刚对巴都麻合同婚书作了一定研究[59]。近期则有杜建录对黑水城出土的汉文借贷契约、雇身契约、合伙契约、牲畜买卖契约、租赁文书以及合同婚书做了比较系统的研究[60]。

东南的徽州、泉州与西北的黑水城两地文书在构成上存在明显差异,从而也具有不同的价值。前述徽州及泉州发现的主要是土地契约,而黑水城出土契约文书则丰富多样,以借贷契约所占比重最大。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中国南方人多地少,交易频繁,而农牧结合、地广人稀的内蒙古地区,土地交易较少;另一方面,徽州、泉州发现的契约文书是在数百年间经过人们有意识地选择才保存下来的,土地契约作为地权的证明文件因受到农耕社会的极度重视自然容易流传下来,而借贷、雇佣、租佃与租赁等类契约文书在短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束之后就不再具有保存价值,因而很难被人为地珍藏至今,黑水城遗址出土的元代契约文书则是在当时的原始状态下自然保存下来的,未经过人为选择,因而种类丰富多样,更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当时的社会面貌。但是,黑水城出土的元代契约文书在中国古代契约研究中的价值尚未受到足够重视,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三)回鹘文契约文书的刊布与研究

冯家昇50年代对几件回鹘文契约的刊布与研究是国内回鹘文文书研究的早期成果[61]。山田信夫则对冯文所考释的三件卖身契进行了若干不同释读,并认为三号文书并非买卖契约,而是解放奴婢的证书[62]。耿世民也对冯文中的两件回鹘文契约重新进行转写和汉译,并对与冯文的不同之处做了对比和说明[63]。

李经纬一方面全面介绍了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的发现、收藏、刊布和研究情况,列出了各国学者研究成果的目录,列出了回鹘文书的原始编号与各种论著中整理刊布编号的对照表,非常便于检索查对;另一方面对180多件社会经济文书重新进行转写、注释和汉译,使得中国学界有了可以系统参考的第一个汉译本[64]。刘戈除了综述国内外研究成果之外,还重点指出了回鹘文契约文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各种论著之间经常出现某些词句的转写、翻译彼此歧异,而不同识读、不同解释将导致不同的结论;二是国内著作中存在的汉译用字不规范问题,转写字相同的人名、地名在不同文书的汉译中变成不同的人物、地方,导致文书之间的联系被掩盖,许多信息将会被忽略。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史学研究中回鹘文文书的使用及其结论[65]。她指出,“当把几种转写字材料放到一起与原文比较时字面上存在的差异太多了。对于多如牛毛的差异现象视而不见,拿来就去做文章,这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鉴于“目前所能看到的回鹘文契约的各种译本还不能令人满意”,她在广泛吸收当代突厥语学界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29件回鹘文买卖契约进行了译注和研究[66]。

目前,回鹘文契约文书的译本主要有:俄文译本,1928年出版的前苏联拉德洛夫《回鹘文献集》,汇集了文书128件,其中绝大多数为契约文书;日文、德文译本,日本山田信夫《回鹘文契约文书集成》,所收121件全部为契约文书;汉译本,李经纬著《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所收文书共103件,内含人口买卖16件、土地租佃与买卖21件、借贷22件、其他遗嘱立继婚书合伙等7件;同氏《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收80件文书,内有人口买卖与典押6件、土地租佃买卖交换20件、借贷13件、房产买卖1件、财产分配3件,李氏两部著作共收契约文书107件;耿世民《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67]共收契约81件,包括人口买卖20件、过继1件、土地交换与买卖19件、租借12件、借贷24件、遗嘱5件;刘戈《回鹘文买卖契约译注》收买卖契约29件。

对于史学研究来说,利用回鹘文文书最主要的困难有二:其一,在于对文书的准确解读,以免不加甄别、以讹传讹,造成错误结论,但是,对文书进行准确的识读、转写和翻译,非一般史学研究者所能胜任。其二,在于文书的断代。由于回鹘文书使用动物纪年而无绝对年代,故在断代史的研究中作为史料利用需要首先解决文书的断代问题。国内外学术界一致认为,回鹘文文书的年代总体上为9世纪末至14世纪。具体到确定某一件文书的相对年代,一个最直接的根据是文书中出现的一些具有年代特征的词汇,如中统宝钞、钞、窝阔台等元代特有的名词,但据此只能解决部分文书的断代问题,笔者粗略统计了耿世民《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所收81件契约,其中这类文书约有10多件。无蒙元专有名词文书的断代问题还需要更为深入地研究和论证。

刘戈对国内外学术界所使用的断代方法进行了总结。如,耿世民从回鹘文语音发展史的角度判断文书年代,提出元代回鹘文书的语音特征是s和z、t和d不加区分;V·克拉克、P·茨默、山田信夫等在有关研究中都使用过的利用文书中某些词汇的时代特征进行断代,日本学者梅村坦在一篇有关违约惩罚的论文中提出几个可作断代依据的词汇包括:aqa(兄)、yastuq(锭)、čao(钞)、Ulu sun(引用李盖特的观点,指蒙古皇帝)、inchü(因朱,引姚大力的观点,“出现inchü一词的那些文书应当都是元代中后叶察合台王控制畏兀儿时期的东西”[68]);山田信夫非常注意同一地区出土的文书中人际关系的研究,相互之间有联系的文书群之中只要有一件出现了具有时代特征的词汇或称谓,那么这一批文书也就有了相对的年代;山田信夫还利用文书的书写格式探索回鹘文书的时代特征,他以文书中出现的印迹为标准,将回鹘文契约文书的书写格式划分为三个类型,并且指出书写格式具有年代特征,但他并未对任何一种类型的格式作过具体年代的论述[69]。在此基础上,刘戈研究发现,文书的格式套语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它的发展演变往往打着时代的烙印。她从文书的书写形式、格式套语等角度,对27件回鹘文买卖文书的内容和结构进行研究,进而认为它们都是13~14世纪的文书[70],这一结论对进一步利用这批史料是有一定意义的。

据耿世民先生介绍,森安孝夫《从丝、棉和铜钱到银子——8~14世纪回鹘货币的过渡》[71]一文谈到划分回鹘文社会文书年代的问题,认为回鹘文社会文书属10~14世纪,多用半楷书和草书写成。最常见的为草书体写成,属13~14世纪的蒙古时期,其特点如下:(1)t/d,s/z字母的混用;(2)多半带有nishan(花押);(3)常见有alban,qalan,qubchur,yasaq等税名;(4)常见chao(钞)、chungdung baochao(中统宝钞)等蒙古时期使用的词语;(5)多用kümüsh(银子)、yastuq(锭)、sytyr(两)、baqyr(钱)等字。此外,他认为使用quanbu(官布)属于较早时期,后来则代之以böz等等[72]。据20世纪70年代V·克拉克对回鹘文世俗文书所做的研究,141件文书中有110件可以确定为13~14世纪的文书[73]。

上述关于回鹘文契约文书断代的研究工作将大大推进回鹘文契约文书在史学、法史学研究中的利用。回鹘文契约数量多、种类全,涉及土地和人口买卖、土地的交换与租佃、牲畜租赁、货币与粮食的借贷,以及典当、收养、释奴、遗嘱等,内容非常丰富。早在1940年,伯恩斯塔姆就撰文指出,应该注意回鹘世俗文书的历史重要性,而且这些文书的格式和规范都受到中国极强烈的影响[74]。但是,直到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其进行的研究仍然有限,因为这种研究需要兼通回鹘语言学、历史学及俄、日、德、英等多种外文,否则会存在相当大的困难,以至难以进行[75]。尽管如此,在史学研究中也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杨富学根据15件元代回鹘文租佃契约对畏兀儿地区的租佃契约关系进行研究,认为存在两种性质的租佃契约关系:普遍存在的一种是缺地农民不得已租佃地主的土地,另一种属于典押租佃关系,田主是贫苦的劳动者,而租地者才是拥有较多财产的地主或商人,地租不是在秋收季节过后支付,而是在租地时预付,但这种租佃关系较为少见。地租形态则主要有“伙种”(一种分成制地租)和定额地租二种,从回鹘文书看定额地租更普遍一些[76]。随后,他又对吐鲁番出土的27件回鹘文借贷文书进行分析,认为文书的基本结构与唐宋汉文文书有一种承继的历史关系;元代回鹘文书反映出来的借债利息年息远远高于中原地区,这与元代畏兀儿高利贷者受到蒙元政府支持有关[77]。尚衍斌的《元代畏兀儿研究》利用113件文书对回鹘文契约进行研究,其中有专节对回鹘文地契进行探讨,在列表统计整理回鹘文土地买卖契约文书的基础上,分析了卖地原因、契文格式、土地买卖过程、支付手段与地价、地契的制度化和土地买卖的社会影响,这是对回鹘文地契仅有的论述;依据回鹘文借贷文书结合汉文典籍探讨了畏兀儿地区的借贷契约类型、私人高利贷的利率、私人高利贷盛行的原因及其社会影响等问题;分析了回鹘文租佃契约,认为田主与租田者的身份并不十分明确,出租者并非一定是大地产拥有者,租用者也并非都是走投无路的劳动者,他们之间是伙种关系,即分成制地租形态;对元代畏兀儿地区的人口买卖问题也有所论述;该书还提到了一份租赁驼畜(驴)的回鹘文契约,其中规定了租价、驼畜出租后的使用与饲养问题[78]。近年来,霍存福教授及其指导的研究生很注重古代契约的研究,其中有关元代契约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回鹘文契约方面。霍存福、王宏庆对吐鲁番出土的蒙元时期回鹘文买卖契约中的保人、证人、书契人等相关参与人进行分析,并重点研究了有关所有权瑕疵担保的条款[79]。霍存福、章燕则对借贷契约的格式、保证制度、利息率、证人与书契人、违契不偿的处罚条款等作了详细分析,文章认为回鹘文借贷契约利率的上限符合元代法律的规定;违契不偿按“民间惯例”加息偿还的处罚条款,只存在于有息借贷中,且只占一小部分[80]。武航宇以元代一件租佃契约样本和吐鲁番回鹘文租佃契约为基础,对中原地区的契约文书和吐鲁番回鹘文租佃契约的具体条款进行了详细地比较分析,指出二者有同有异,回鹘文契约有吸收蒙元规则的一面,但更多的是保留了该地区及回鹘人传统的一面[81]。

除上述泉州、徽州、黑水城和新疆吐鲁番等地的契约文书以外,还有一些散见的元代契约。吴天颖介绍了山西大同博物馆藏元冯道真墓志背面所刻买地契,认为该契属于“甲型买地券”,是仿制真物的随葬明器[82]。张传玺则认为此契是一件人间契约录文的刻石,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该墓地的合法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83]。隆化县博物馆撰文公布了1999年发现的河北省隆化县西北鸽子洞元代窖藏文物,其中包括一件比较完整的典地契、一件残典地契和一件残缺的雇佣契约[84]。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第九章、党宝海《一组珍贵的元代社会经济史资料》分别对这三件契约文书重新作了识读并注释[85]。

刘迎胜介绍了一组元代波斯文文献,即苏联学者齐赫维奇所发现的不花剌陵园不动产文书,其中元代文献有四份。第一份是1326年中亚苏菲派回回叶海亚长老捐出自己的产业,作为其祖父的陵园及寺院的不动产所制作的捐献契约文书,详细地写明了叶海亚长老捐出财产的动机,捐献土地及附属设施的清单,作为捐献要求和条件而制定的不动产管理细则,其中涉及田产租赁期、承租人身份限制等,是系列文书的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一份[86]。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涉及元代契约文书的分类统计比较粗略,个别文书的断代和分类也有待于进一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