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契本和契尾

二、元代的契本和契尾

立契成交后买主赴务投税,官府则发给契本,粘连在文契之后,并加盖官府印章。关于元代契本的使用范围、形制及其性质,孟繁清师有《元代的契本》论之[26]。在黑水城出土文书中有多件元代契本,编号为M1·0959[F1:W94正]的文书保存较好,是一张未曾使用的空白契本[27],既未填写纳税人姓名和商税数额,也未加盖官印;其余契本残屑中,M1·0963[F245:W13]号文书保存文字相对较多,并钤有红色官印,当是一件已经使用的、颁发给买主的契本。

编号M1·0959[F1:W94正]的这件契本残件,据图版,并参考《黑城出土文书》和《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的录文,校录如下:

1 皇帝圣旨里,中书户部

2   钦奉

3 圣旨条画内一款该:匿税者,其匿税之物一半

4   没官,于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犯

5   人仍笞[28]五十。其回回通事,并[29]使官银

6   买卖人等,入门不吊引者,同匿税法[30]。

7   钦奉如此。省部除外,今印造到随路

8   契本,发下各路行用办[31]课等事

9       用价

10       到

11     凭牙保文□□□□[32]

12  条赴务投税附历[33]讫。今后但立□[34]□

13   如无省部契本者,便同偷税。

14   据此合行出给者

15     年 …………[35]

(下缺)

据《黑城出土文书》介绍,该文书为竹纸,左下缺,木版印刷,288×385毫米。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张空白契本的背面,是墨书诉讼案卷。可能的情况是,颁降的契本数量很多,但实践中又多用契尾代之,故可能被官府作为废纸再利用。

M1·0963[F245:W13]号文书释录如下:

(前缺)

1   凭牙保文…………

2  ………投税附历讫今后但立………

3  …………省部契本……………

4     合行出给者

5      …………

6   …………………

(下缺)

在黑水城元代契本面世之前,一段时间内学界曾将元代契本误认为官版契纸,与宋代、清代的官版契纸相等同,这两件文书使得我们对元代契本的形制、性质有了更直观、更清楚的认识。

为了获得更强的法律保障,民间交易中确实有一些履行了税契程序,倒是在地方官府方面,经常违法用契尾代替契本。元代官方文书中就曾多次指出,地方官府在收税后多不用契本,只办务官契尾。据笔者目前所见,已经发现五件完整的地契契尾[36]和一件买卖奴婢的契尾[37],此外,黑水城所出至正廿七年(1367)税使司文书也似一件契尾[38]。这种契本和契尾的遗存状况正可印证元代官府公文所言“各务契税,又多不用上司元降契本,只粘务官契尾”[39]的实际状况。

5件地契契尾中,1件出自泉州,余4件分别出自徽州的祁门和婺源。权按时间顺序罗列于下:

其一,至大元年(1308)祈门谢良臣置产税票[40]:

1 徽州路总管府祈[41]门县在城税使司

2   今据谢良臣赉到后项文契,计价

3     中统钞柒拾柒两[42],赴[43]

4 务投[44]税讫。本司照依

5 □画验价钞例收税附历讫。所有公据合行

6   出给照验者

7   右付    收执准此

8   至大元年十一月  日给

9 税使司    (押)

据图版上方显示,原件33.5cm、36.5cm。但据周绍泉《田宅交易中的契尾试探》一文介绍,四周花边,版高30公分、宽37公分,在税使司三字的上边有八思巴字一行,契尾中还有朱文“祁门县印”四方[45]。其中加下划线的文字是手写部分。

其二,延祐二年(1315)祁门县务付李教谕买山田税给[46]:

1 皇帝圣旨里,徽州路祈[47]门县务

2   今据李教谕赍文契壹纸,

3   用价钱中统钞壹拾叁锭,

4   买受汪子先夏山、次不及田,赴

5   务投税讫。所有契凭须

6   至出给者。

7     右付本人收执。准此

8   延祐二年七月 日(押)

据介绍,该契凭为檀皮纸,木板印刷,原件高30cm、宽34.5cm,周饰缠枝花边[48]。其中加下划线的文字为手写字,包括买主姓名、契纸张数、货币种类及数量、交易标的;至于时间中的“二”“七”是否为手写尚不敢判断。另,盖有五枚印章,印文不清。

其三,泰定二年(1325)祁门县务给付李德昌买山田税给[49]:

1 皇帝圣旨里,徽州路祁门县在城务

2   今据李德昌用价钱中统钞壹佰两

3   置拨到李文贵契内□□□,赴务投税,

4   所有文契,合行出给者。

5       右付本人收执。准此

6    泰定弍年肆月  日 给

其四,至元二年(1336)十月三日晋江县务给付阿老丁买花园山地税给[50]:

皇帝圣旨里,泉州路晋江县今据阿老丁用价钱中统钞六十锭,买到麻合抹花园山地,除已验价收税外,合行出给者。

至元二年十月初三日给 右付本阿老丁准此

其五,后至元六年(1340)徽州路婺源州税课司付朱文公庙宅接受买赠坟山契尾[51]:

皇帝圣旨里,徽州路婺源州据朱文公庙宅用中统宝钞三十贯文,据朱伯亮兄弟批舍到坟山:

一都下练坞(?)柴蓧山二亩二角,茶山三角,荒草地一亩,下早田一角三十步,山内安葬朱五上舍坟八所。

至元六年十二月日

右付本庙收执,准此。

税课司     印押、押、押

还有一件是延祐三年永昌税使司在也的迷石购买驱女并赴务投税后向其颁发的契尾[52],前文已经引录;另外,黑水城所出编号为M1·0057[F20:W16]的至正廿七年(1367)税使司文书[53]残存部分如下:

1 …………税使司……

2 ……一名…………

3 本司依例收税外……

4  至正廿七年□月七……

5       (押)

6 司       (押)

该文书的文字及书写形式与徽州及敦煌所出的契尾基本一致,故此件疑为亦集乃路税使司颁发的契尾。

从以上几件文书来看,各地方税务(或税课司、税使司等)经常大量印刷契尾,颁发时只需临时填写纳税人姓名、交易额、交易标的物、时间等项,方便省时,由此亦可见契尾使用之频、数量之大;有的则全文都为手写。上引祁门县的4张契尾,其中至大元年(1308)祁门谢良臣置产税票、延祐二年(1315)祁门县务付李教谕买山田税给都可据图版确定为印刷制作,且内容、形制基本相同;元泰定二年(1325)祁门县务给付李德昌买山田税给未见图版,后至元六年(1340)朱文公庙宅买赠坟山契尾为抄件,亦不可知,但内容基本一致。元代契尾的内容包括:税务管理机构的名称、纳税人、交易额、交易标的物、出给凭证的时间等,并有税使司或税课司官吏画押。较之户部印造的契本,契尾只是省略了繁冗的税法节文,更为简洁实用。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文件有的称为公据、契凭,有的则称文契,还有的在文末并不标称。可见,这类文件并无明确、正式、一致的名称,只是地方税务管理部门发给纳税人的一种非正式证明文件,在官府公文中,它们被称为“契尾”。因此,笔者认为,此类文书统一以“契尾”来定名也许更为恰当。

国家对契约关系的规范、管理以及相关争讼的裁断,是契约秩序得以形成的正式机制。但由于传统契约立法的粗陋、立法与实践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其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这可从税契制度无法完全实现、田宅交易中白契盛行的情况得到说明。尽管白契交易是违法的,但在民间土地交易中,作为交易和产权的凭证,白契的效力却同样能够得到交易双方的认同,从而成为维系民间自发秩序的一个重要因素。大量的民事契约关系基本得以正常运行,维系着民间社会的经济与生活秩序,其重要的机理在于民间契约关系中的第三方参与机制和违约责任条款的设置,下文详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