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借贷契约关系的发展概况

第一节 元代借贷契约关系的发展概况

借贷,在元人的观念中,“以物假人曰借,从人求物曰贷”,似乎强调以财物出借称为“借”,向人借取称为“贷”,这与现代借款合同中将出借方称贷款人、将借取方称为借款人不同。“虽辄服用观玩,而昔物犹存,故称曰借”,“以他物代之,而本色已费,故称曰贷”,是从理论上对使用借贷与消费借贷做了区分;“揭借,举债曰揭,假物曰借”[1],是根据借贷标的不同将实物借贷与货币借贷加以区分。但在元代实际社会生活中,这些区分并不严格。

除了上述使用借贷与消费借贷、实物借贷与货币借贷之分类外,从借贷目的来看,有生活消费性借贷和生产经营性借贷;从有无利息来看,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从借贷的保证方式来看,有信用借贷和质押借贷。在上述分类中,生活消费性借贷和生产经营性借贷这一划分,其主要意义在于经济史研究,从契约关系的角度来讲只是有助于说明借贷主体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而已。从契约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具有法律意义的划分是有息借贷与无息借贷、信用借贷和质押借贷,涉及到借贷利率及债务履行保证等权利义务关系及契约合法性等问题。而借贷关系参与者的范围、身份和地位,则影响到借贷关系是否为自由、平等的纯粹经济契约关系。

“物之偶然借用,而仍以原物还主”[2]之使用借贷,多由道德、习惯所规范,本章所论元代的借贷关系,主要是消费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