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身份契约关系

第四章 元代的身份契约关系

本书所谓身份契约,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种以契约形式来表达的将身份权利物质化、将身份权利有偿地予以整体转让或分割转让的书面约定,其核心在于通过契约形式实现人的身份权利的变化[1]。本章分别对元代社会中的人口买卖、典卖、典雇等契约关系进行考察。严格来说,真正的雇佣契约属于劳动力购买关系,与身份权利无关,但元代的雇佣关系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身份意义,并且形式上容易与典卖和典雇相混淆,故也放在这一部分论述。至于过房与立嗣、婚姻关系,也是具有明显契约性特征的身份关系,尤其体现在其关系的缔结方面,限于精力和篇幅,本书暂时将其搁置,留待以后再加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