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的目的和方法
一项研究所要达到的目的反映了研究者的问题意识;使用的研究方法决定了所采用的概念体系,这在研究中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日本明清经济史学者岸本美绪的《明清契约文书》在对日本学界研究成果进行评述时指出,由于“意识到以西洋近代法的概念和生产关系发展阶段论的框架来把握中国契约关系是非常困难的”,日本学术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渐形成了一种方法论主张,即:有意识地立足于当时人们的观念意识来“构成契约关系各种范畴”,“对契约关系进行分类和体系化的整理”。另一方面,滋贺秀三、寺田浩明、岸本美绪等还十分关注中国传统社会的法秩序问题,具体到契约研究,就是关注支撑着契约关系的秩序这一更加根本的问题[116]。在国内,梁治平的比较法律文化和法律社会学研究与其遥相呼应,主张在中国传统社会的研究中要超越(而非简单放弃)外在于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的立场,才能逐渐深入到中国社会的内部,面对其中真实的问题,进而获得有意义的答案[117]。这种学术动向和主张在国内受到不少学者的热烈响应。
本书作为在经济史学、法律史学、社会史学等学科范畴内进行的分析和探索,有必要采用历史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
首先,历史学的实证方法应作为一种基础性的方法。在中国古代史的研究中,最朴素的、实事求是的研究方法,就是事实研究、经验研究、现象研究[118]。本书的基本任务就是依据所掌握的原始资料力争客观地描述和分析元代的契约现象,包括契约行为、契约关系、契约习惯、契约法。这一历史性描述和分析的目的,在于力图再现元代契约关系的面貌,尽可能分析、揭示契约关系与社会秩序的形成和运作机制,透视复杂多样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而加强对传统中国社会的理解和认识。
其次,本书的研究内容要求采用社会学的方法。以大量文献典籍和契约文书为基础,采用动态的、民间的视角,从实际社会生活和契约行为中“去总结潜在的制度、惯例及其实际运行模式”,并注意“不成文制度或法律性惯例在非正式、私人性因素影响下形成和作用的过程”,通过描述、比较、分析和解释的方法,力争显示出中国古代社会实践中的契约所“特有的整体性特征或风格”,尽量避免学术研究中曾较为严重的只注意正式制度和官方性因素、忽视社会生活与成文法规之间的差异等问题[119]。
再次,在研究中还应注意使用比较的方法,包括不同历史时段上的纵向比较和不同文明类型的横向比较。一方面,元代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时期,在元代契约关系的研究中既要注意把握传统中国契约与社会的共同特征,也要注意其特殊性,应于比较之中既“求同”,又“辨异”。另一方面,将近现代西方的契约、规范与秩序作为比较的背景,“通过把握某种区别于西洋近代法的中心范畴”[120],以找出中国固有契约法的原理,认识中国古代不同于西方社会的文明类型、法秩序类型的特征。正如徐忠明所指出的,要进行理论上的深入思考,离开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参照是非常困难的,但不能把中国作为“他者”,而将作为“异质”文化类型的西方法律概念和法学理论作为准绳来对中国法律史加以裁断、解读以及重构,导致割裂传统中国法律的知识秩序,遮蔽我们对传统中国法律和社会生活秩序的认知。因此,很有必要采取“超越西方,回归本土”的态度,既要用“内在视角”来认识中国法律史的固有内涵,又要用“外在视角”来照亮中国法律史的独特意蕴[121]。这是不同文明类型横向比较中应当采取的立场。
当然,对“契约”和“秩序”的研究,也离不开法学的问题意识、分析视角和分析手法。笔者在将近十年时间里基本脱离了纯粹的史学研究,而是围绕法律史学习和工作。这一经历虽然有助于丰富和拓展学术研究的分析视角和分析方法,但也可能带来一个较大的问题——法学的知识背景和理论框架是现代性、西方化的,从而使得研究工作中容易出现“现代中心主义”“西方中心主义”的弊端[122]。这是笔者在概念体系、分析框架以及比较研究中尽可能有意识地去避免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