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契约关系中的牙人
牙人是中国古代商品流通领域中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的职业经纪人,又称驵侩、牙侩、牙郎,在元代又称牙家、牙子;因为牙人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保人的责任,故又称牙保人。牙行则是专门的居间经纪机构(经纪行业)。明万历《扬州府志》记载当地风物俗习说:“四民自士农工贾而外,惟牙侩最多,俗云经纪,皆官为给帖。凡鱼、盐、豆、谷、觅车船、雇□马之类,非经纪关说则不得行。常值之外,另与用□。扬州、瓜、仪,经纪不可万数。”[54]可见这一群体或行业到明代已颇为兴盛。元代牙人牙行的情况,尚无专门研究,但陈高华、史卫民合著的《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从经济史的角度对元代的牙人、牙行进行了探讨[55]。笔者在此侧重从契约关系的角度对元代牙人、牙行的活动范围、地位与作用以及国家对牙人的规范和管理等进行考察。
(一)牙人的活动范围
在元代社会生活中,牙人活跃于各种商品流通领域,包括民间日常商品交易、马牛、车船及奴婢等大宗商品的买卖,以及盐茶等国家禁榷商品的运销(盐牙、盐总部辖)、海外贸易(舶牙人)等。牙人包括官牙人和私牙人,官牙人是经官府审核登记的或由官府择定设立的牙人,但元代文献中关于牙行的记载并不多见。
牙人经常参与日常生活用品的买卖。比如饶州路李高三贩卖干鱼,由李杞一、余兴二作牙,三人关系密切,曾在一起吃饭喝酒[56]。在大德八年(1304)官府公文中提到一起涉及“布牙钱”的案件,“浙西道廉访司书吏谢行可因事取受陈德新钱物,五月初七日赴奉使宣抚处告廉访司偏追牙钱”[57],涉案书吏受贿“中统钞二十七定、东(隅)[阳]酒三十瓶、竹倚床等物”,金额较大,可以推测案中所涉牙钱及相应的布匹交易数额自当不小,似为从事布匹贩运的商人与牙人之间的纠纷。《朴通事谚解》卷上有一段在角头绸缎布匹店里的交易场景对话[58]:
这铺里有四季花段子么?
你要甚么颜色的?
南京鸦青段子、葱白素通袖膝栏段子有么?
{牙子道:“都有。”}
干你甚么事?没你时怕买不成?
{卖段子的道:“你官人们,和那弟子孩儿说甚么闲话,要时请下马来看。”}
我说与你,休哄弄我。
你放心,小人不敢。小厮,将那厨里夹板来,解与官人高的。
这段子多小(少)卖?
鸦青四季花六两银子一匹,葱白膝栏四两银子一匹。
你休胡讨价钱。
讨的是虚,还的是实。官人你与多少便了。
这个段子中中的,你再馈我绝高的。
我再没高的了。官人十分休驳弹。
怕甚么?“驳弹的是买主。”我老实价钱,这鸦青的五两银子,葱白的三两银子如何?
那般时,争着远里。
咱这里没牙子,省些牙钱不好?
罢,罢,将银子来,小(少)卖了五钱银。
明日来管回换?
不妨事,管着来回。
其中提到,在买主询问有无时,“牙子”积极搭讪,被买主赶走。在讨价还价时,买主又说:“咱这里没牙子,省些牙钱不好?”促成了这桩交易。可见,甚至在店铺里的商品零售,也以牙人的参与为常态。
马、牛、驴、羊等牲畜是古代社会商品交易中的重要内容,众多牙人活跃于其间。某人欲购耕牛,写信托人购买,受托者回信说:“承戒约欲得耕力,适有侩者来,已令择一健耕者牵去,价值面议之可也。”[59]《老乞大》一书中详细描写了马匹交易的过程,从中可见牙人的参与及其发挥的作用(详见下文)。在黑水城所出的3件牲畜交易契约中,两件有官牙人署名[60],另一件因尾部残缺不可确知[61]。元代日用类书《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所载买马买牛契式中也有牙人署名[62]。
在元代的奴婢买卖中,常有牙人参与。有一道当时常用的书简样文,某人欲置侍妾,致书相托:“仙里商贩所集,计必有此,倘蒙引进为感。”回书则称:“承喻置宠,已即扣之侩者,云日来殊少,雇值稍高,有可意者即遣诣盛宅。”[63]俄藏敦煌文献中有一件编号为Дх.01348的元代买婢契[64],立契人因家庭经济出现困难,将12岁的家生婢女立契出卖,“牙人唱作价钱中统宝钞五十锭整”。前文所引延祐三年(1316)永昌税使司文书记载,也的迷石用中统钞16锭买到驱女一名,由官牙人赴务投税。黑水城出土的一件人口典卖契约文书末尾则有官牙人署名[65]。由此也可证实,牙人参与议价、促成交易,在契约文书上署名,并协助完成税契手续。雇佣仆役时也往往由牙人介绍,据记载,许衡在中书省任职时,曾“命牙侩雇一仆役”,牙侩特地选了一个“能应对闲礼节者”,被许衡拒绝,后来牙侩又领来一个“蓬首垢面愚冷之人”,许衡遂用之[66]。
船只买卖作为大宗的动产交易,按政府规定:“须凭所在保识牙埠人等,明白具状,称说出卖缘由,是否新旧,赴官告给公据,方许召主成交。”[67]买卖船只也要经过告给公据、立契成交、赴务投税三个程序,不得私下成交、偷逃税款。
在水陆运输行业,作为承运方的脚夫、船主和托运方的客旅之间要签订契约,无论是按照元代法令,还是在实践中,均需有第三方参与。至元三十一年(1294),中书省专门规定:“凡江河往来雇船之人,须要经由管船饭头人等叁面说合,明白写立文约。”[68]后至元三年(1337)四月,中书省又规定,江河航运中租赁船只,须经官方择定设立的“写船埠头”查验船主的买船契据、住籍去处以及梢水人等来历,并询问客旅往来处所、查验官给文引,“船主、埠头保识明白,方许承揽”[69]。兹将《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所载《雇船只契式》[70]具引如下:
厶州厶县厶处船户姓 某
右某今托得某乡某里船牙姓某保委,揽载得某处某官行李几担,前到某处交卸。当三面言议,断得工雇水脚钞若干贯文,当已借讫几贯为定,余钞候载到彼岸,交卸了当,尽数请领。自装载后须用小心看管,不敢上漏下湿。如有损坏,甘伏一一偿还不词。谨契
年 月 日船户姓 某 号 契
船牙姓 某 号
再结合前文所引《雇脚夫契式》可见,在雇佣脚夫、船只的雇佣关系中,行老、船牙(官方文件中所称“管船饭头”“船行步头”“写船埠头”“埠头”等)作为行业(或行会)首领,兼具牙人、保人的作用,既作为双方的中介,又作为揽运者的保人,为按时、安全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提供担保。
较为特殊的情形是元代的田宅交易。陈明光、毛蕾《唐宋以来的牙人与田宅典当买卖》一文中指出,后周广顺二年(952)的官方文献中首次出现了“庄宅牙人”的专称,唐宋之际牙人在田宅买卖中扮演的中介角色越发重要[71]。在元至元二十三年(1293)法令中规定各路庄宅牙行“依前存设”;《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所载元代的典买田地、房屋契式、判山木榜式(出卖林木的契约样文)中均有“情愿召到厶人为牙”将田宅卖与厶里厶人,“三面言议,断得时直价中统钞若干贯文”,末尾并有牙人署名[72]。但从现存元代土地契约文书来看,在民间的田宅交易实践中,牙人(或官牙人)参与的情形,只是偶有所见[73],甚至“中人”参与田宅买卖的情形也不多见[74]。
盐是国家禁榷商品,但在利润丰厚的商运商销模式中,也存在大量官私牙人[75]。盐商首先向盐运司交钱买盐引,凭盐引到盐场或盐仓支盐,运到盐运司指定行盐地面发卖。在运销过程中,设在真州、采石等交易集中之地的批验所要检验盐引是否真实、盐袋是否超重、有无夹带私盐。经盐牙“说合交易”,盐商往往在批验所将盐转手批发给其他商人,也有些盐商将盐长途贩运到行盐地面,由熟悉本地情况的牙人介绍说合将盐批发给当地商户。盐牙亦有官私之分,官牙称为“盐总部辖”,私牙虽被官府禁治,但仍然大量存在。
元代海外贸易发达,(保)舶牙人活跃于其间,高荣盛先生曾对元代的“舶牙人”进行过考察[76]。按照元代的市舶法令,舶商出海贸易须向市舶司请给公据(公验),“舶商请给公据,照旧例召保舶牙人,保明某人招集人伴几名,下舶船收买物货,往某处经纪。”[77]关于“舶牙人”或“保舶牙人”的明确记载见于至元三十年和延祐元年的市舶则法,但其具体情况并不清楚。其中讲到这一规定是“照依旧例”,应指宋代的市舶法令或者元朝建立市舶司后的法令或惯例。有论著提到在宋代海外贸易中还有专门替海外客商寻找主顾的“引领牙人”,兼为客商提供信用担保的“保舶牙人”“保识牙人”[78]。宋代敕令规定舶商请给公凭须由本州物力户三人作保,而元代市舶则法的下文即有“召到物力户某人委保,及与某人结为壹甲,互相作保。如将带金银违禁等物下海,或将奸细歹人回舶,并元委保人及同结甲人一体坐罪”[79],指明了物力户的担保责任。因此,笔者怀疑此类牙人即指承担保证责任的物力户[80]。物力户即富有资产、财力雄厚的人户,但元代法令中未见明确标准。据《松乡集》记载,每当海船抵明州港口,“市侩布立岸上,遥呼问海伴故旧”[81],这些“市侩”应当是居间为海商介绍交易的一般牙人,即宋代海外贸易中的“引领牙人”,而非为海商提供信用担保的舶牙人(保舶牙人)。
(二)牙人在契约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契约关系中,牙人首先要发挥中介作用,即为当事人寻找、报告订约机会。相对于外地客商,本地牙人熟悉情况和市场行情,且往往与旅店联系密切,或者本身即身兼二职,容易找到交易相对人。在交易磋商的过程中,牙人参与议价、说合交易。成交之后往往负责写契、协助或代替办理税契,并对解决交易纠纷具有一定的协调作用。
《老乞大》一书详细描写了马匹交易的过程。高丽商人带着马匹在店里住宿,外出回到店里,见店主人和三个客人围着看马。店主人介绍道:“两个是买马的客人,一个是(管)[官]牙人。你这马,他每都一发买将直南卖去。”接下来,在双方议价的过程中,牙人居中调和:“我是个牙人,也不向买主,也不向卖主。我则依本分的中间说……似这般价钱,其实著落不得。我依著如今实直的价钱说与恁。两家依著我说,倒的去如何?”又说:“你两家,休自管叫唤。买的更添些个,卖的减了些个。更添五定,做九十定成交呵,天平地平。买主,恁不著价钱也买不得。卖主,多指望价钱也卖不得。”围观者评论说牙人定的价钱确实“是本分的言语”。最终,买卖双方“依牙人的言语”成交。牙人不但在交易中参与评定、商议价钱,而且在成交之后负责写契,并担负了保人的责任,交易中所付货款若有伪钞、烂钞,卖主还要“问牙人换”,牙人也承诺“使著印儿也,不捡几时管换”。银契两清之后,牙人还负责带领或代替买主到官府税务机构纳税印契。交易之后,买主发现所购马匹有病,欲毁约,也先找牙人。牙人说:“契上明白写着:‘如马好歹,买主自见。先悔的罚钞十两。’官凭印信,私凭要约。你罚下他十两钞与他卖主,悔交去便是。”于是,在牙人的协调下,完全按照契书中的约定解决了纠纷,买卖双方基本没有冲突,牙人基于这匹马所收的报酬以及代收的契税也都予以退还[82]。
牙人在促成交易后有收取报酬(即牙钱)的权利。根据《老乞大》对马匹交易情形的描述,成交之后要算“牙税钱”,应即牙钱和税钱。牙钱是给牙人居间服务的报酬,税钱是向官府缴纳的交易税,对于需要立契成交的交易来说即契税。“体例里,买主管税,卖主管牙。”牙人计算由卖主负担的牙钱和由买主负担的税钱,标准都是“一两三分”,即3%[83]。
在揽运契约中,行老、船牙(即官方文件中所称“管船饭头”“船行步头”“写船埠头”“埠头”等)作为本行业的首领,兼具牙人、保人的作用,既作为双方的中介,又作为揽运者的保人,为按时、安全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提供担保。如《雇脚夫契式》中明言:“如有闪走,且行老甘自填还上件物色,仍别雇脚夫承替,送至彼处交管。”
(三)国家对牙人的规范和管理
在信息不畅、信任不足的社会环境下,牙人在经济生活中起到了促进交易、监督双方履行、解决契约纠纷的作用,并协助买主完成纳税、印契手续,既有利于经济贸易的发展,也有利于官府进行契约管理和征收税款。但是,实践中也有不少牙人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而在交易中舞弊,侵害交易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或者伙同交易双方偷逃税款。因此,国家有针对性地颁布一些法令,加强对牙人的规范和管理,以保障社会经济秩序。
1.实行官牙人制度
牙人在民间的起源很早,至少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在《吕氏春秋》中就有“驵”的记载,《史记》、《汉书》等多次提到驵侩这种牛马交易的中介人[84],这一时期的牙人处于民间自发状态。随着东晋以后税契制度的逐步确立和完善,牙人逐渐被官府干预、控制和利用,一方面,用牙人来监督税收的缴纳和税契程序的履行,另一方面使牙人负一定的担保和解纷责任,并规定非法交易情形下对牙人的法律制裁,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唐宋时期即实行由官府规定资格并审核登记的官牙人制度。如宋代,经官府审核登记的官牙人要发给身牌,作为执业凭证[85]。经历了明初短暂的禁牙政策之后,正式确立了明清时期的官牙制度,明代牙人从业均需经过官府的资格审核,并取得牙帖作为营业执照[86]。元代的牙人制度正处在这一发展趋势之中。
据《元史·食货志》记载,元代赋税有额外课一项,其中包括牙例课。天历元年(1328),河间路的牙例课为208锭33两8钱[87]。以此来看,元政府似乎曾对职业牙人的收入征税,但缺乏其他资料的明确记载。
如前所述,从出土文书来看,买卖马牛、奴婢的契约常见有官牙人参与,田宅典卖契约中也偶有官牙人参与,但在元代的国家法令中,就笔者目前所掌握的资料,尚未见人口、头匹、庄宅牙人由官府选任或审核登记等具体的官方管理制度。据胡祗遹记载,他在地方官府任职时,曾令各社的社长集众公议,推选出公平官牙一人,能书写、知体例、不枉屈写契人一名,由本县籍记姓名,凡遇本社典卖租佃土地及一切房屋事产、人口头匹等应写立文契的各色交易,必须由这二人为牙、写契,若有违法成交,此二人治罪,力图通过这种途径来做到交易合法、文契分明,减少争讼[88]。虽然这一措施是否由国家以法律或政令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尚不清楚,但至少可以反映出,官牙人是被作为加强社会控制的环节和手段而设立的,以官牙人的参与来促使交易合法、文契分明,减少争讼,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从现存资料记载来看,元朝政府对船牙、盐牙的选任和管理制度较为明确。上文所及的“船行埠(步)头”,就是官府为规范江河航运中的雇赁运输契约关系,由官府主持从本地人户中选择“有抵业”(“有税产”)且“无过”人户承充,并出榜公示姓名[89],其择定标准包含了资产和品行两个条件。他们不但在船主、客旅之间的租赁(揽运)契约关系中充当牙人和保人的角色,而且还被官府赋予一定的社会治安责任,要查验船主的买船契据、住籍去处、梢水人等来历,询问客旅往来处所、查验其官给文引,“船主、埠头保识明白,方许承揽”,并且登记在册,每旬具报所属官司,可为破获盗贼案件提供线索。显然,官设船牙的目的在于强化社会控制。
盐业运销中的牙人最初是民间私牙以及各路府州县自行设立的盐牙,由于缺乏规制,弊端日益突出。至元二十九年(1292)办课圣旨条画中言及“行盐地面路府州县私立盐牙行大秤,有坏盐法”,要求所在官司截日罢去[90]。在商旅聚集的真州,“所设盐牙,皆非从公选择,滥用无藉破落之徒,各名下别带小牙、秀才、勾当人等,百数成群,结揽盐商,把柄行市,多取牙钱,坑陷客旅”,另一方面,本为“专责批凿盐引,发运办课,欲使无扰盐商,交易快便”而设立的批验所,“除通同牙人取要分例外,纵令攒典合干门下家丁人等,私立名色,纷扰盐商,取要分物,其于盐法一毫无补”。因而,两淮盐运司借大德四年(1300)十一月改法立仓之机,革除旧有盐牙,改设“盐总部辖”,“专一说合卖盐交易”,其实质即官设盐牙。
关于盐总部辖的具体设置情况,《元典章》所载大德四年(1300)《新降盐法事理》中有详细记载,从中可见,盐总部辖由各路提点长官负责选任,选择标准为“土居、信实、不作过犯、有抵业、通晓商贾”,即从本地通晓商贾的诸行铺户内选取有资产、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记录者充任,官府发给文凭[91],部辖若无过犯,不得擅自更换。各路设置名额,根据其在盐业运销中的地位和交易量大小来决定,真州系“两淮运司发盐总会去处”,交易量大,故设四名;鄂州、龙兴、潭州、江陵、吉州等路“聚盐去处”各设二名;其余各路,若按当地惯例食盐交易需牙人说合,则可设部辖一名。所设盐总部辖专门负责于批验所(若不设批验所,则在卖盐处所或牙行)与买主卖主对面说合交易,成交后每引收牙钱中统钞一钱,多取牙钱者决杖六十七下。盐总部辖下设“掌附文历、接手协力”之协办人员,由部辖入状保用,若有陷害盐商、作弊违法者,原保部辖连带断罪。改设盐总部辖之后,以前所设盐牙一律限期革罢,敢有私充盐牙及已罢牙人结揽盐商、私相交易者,杖六十七,门前粉壁[92]。
文献记载中,官府对其他行业的牙人规制较少,缺少统一明确的法令。
2.牙行的设置与裁撤
关于元代的牙行,文献记载并不多见。学界已对现有记载进行了梳理,指出元代牙行的废立与卢世荣理财的成败存在密切关系[93]。据《元史·卢世荣传》记载,至元二十一年(1284)十一月卢世荣上台,不久就奏请“于各都立市易司,领诸牙侩人,计商人物货,四十分取一,以十为率,四给牙侩,六为官吏俸”,下文并未明确记载忽必烈是否准奏,只说:“汝先言数事皆善,固当速行。此事亦善,祖宗时亦欲行之而不果,朕当思之。”到至元二十二年(1285)四月壬戌,有朝臣向忽必烈弹劾卢世荣,所列举的罪状中就有“立野面、木植、磁器、桑枣、煤炭、匹段、青果、油坊诸牙行”一条,他们与卢世荣在忽必烈面前对质论辩,世荣“一一款伏”,忽必烈遂传旨中书省,命丞相安童与诸老臣议,“世荣所行,当罢者罢之,更者更之”,并将世荣下狱究治[94];至元二十二年(1283)六月,忽必烈下诏“罢牙行”[95]。可见,卢世荣当政期间,在市易司下设立了诸牙行以领牙人,但仅仅数月即被罢废。次年(1286)六月,中书省又发布法令:“先为盖里赤扰害百姓,已行禁罢。况客旅买卖,依例纳税,若更设立诸色牙行,抽分牙钱,刮削市利,侵渔不便。除大都羊牙及随路买卖人口头疋庄宅牙行依前存设,验价取要牙钱,每拾两不过贰钱,其余各色牙人,并行革去。”[96]因市易司管领下的诸色官设牙行扰害百姓、刮削市利,中书省重申禁罢牙行之诏,但保存了大都羊牙以及各路人口、头匹、庄宅牙行,并规定收取牙钱不得超过交易额的2%,或许,人口、头匹、庄宅交易中的官牙人制度即由此而来。
3.禁治牙人不规范执业侵害交易人利益
牙人的功能原本是居间介绍说合,促成交易后按比例收取佣金。但有些官私牙人为赚取更多利润,“不令买主、卖主相见,先于物主处扑定价直,却于买主处高抬物价”,这显然已违背了牙人的职业宗旨,变成了倒买倒卖的投机商,侵犯了交易当事人(即委托人)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有鉴于此,至元十年(1273)中书省规定:“今后凡买卖人口、头疋、房产一切物货,须要牙保人等,与卖主、买主明白书写籍贯、住坐去处,仍召知识卖主[97]或正牙保人等保管,画完押字,许令成交,然后赴务投税。”[98]要求在买卖双方与牙保人等三方参与下立契成交,以抑制牙人的违规操作。官府和买有时也委托牙人具体操办,其间不无弊端,正如官府公文中所称:“大都羊市设官恢办税课皮毛,若遇官买,亦须两平支价。其所委买羊之人,往往掯勒羊主贱买,或不即给价,营利转卖”,“又一等无赖之徒,迎接絟占,干要盖利,羊牙人等,多取牙钱,惊扰羊客,公私不便”[99],官府虽曾禁治,仍难禁绝。
各地船牙中也存在“刁蹬客旅,把柄船户”的现象,皇庆元年(1312)御史台即指出,各处所设船行步(埠)头的这种行径导致“舟船涩滞,货物不通”,造成大都地区物价上涨,建议由各处濒河提调官司常加禁治,并择本地“有抵业之人”酌情设二至三名,出榜公示姓名,以革滥设之弊。这一建议得到中书省的批准[100]。
针对盐牙之弊,中书省印造、盐商购买的盐引上即写明对盐牙的约束条款:“随处官司起立盐牙、把头人等,抑遏客旅不得自卖,捏合买主多要斤重,较固取利,纵客自卖,验卖到盐数干要牙钱。若有似前违犯,官吏并所设牙人同违中书省指挥定断,其价直没官,充正课。”[101]
4.对牙人参与非法交易进行法律制裁
为了减少非法交易和争讼,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牙人保障交易合法性的法律义务,不履行或未能履行这一法律义务、参与非法交易的牙人,要受到法律制裁。据现有记载,主要包括:
其一,牙人参与销售盗赃者。延祐五年(1318)规定,牙人说合牲畜交易,需要问明来历再对主两平定价,成交后“若有赃主,认得实当,官给付元价,着落经手牙人追还,杖断三十七下,提控牙人减等断罪并(诈)[许]革去,知情故犯者准盗论。”[102]交易标的物若被本主识认、确系赃物,则经手牙人、提控牙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断罪革罢,若牙人明知为盗赃,则以盗窃罪论处。
其二,牙人参与非法买卖人口者。至元十三年(1276)规定,“赎买、典雇良人为娼,卖主、买主、引领牙保人等依例断罪”,而且还要与正犯人承担给予告发、捕获者赏金的连带责任[103]。至元三十年(1293)圣旨规定了驱口买卖之前需赴官告给公据的程序,“违者买主、卖主、牙保人俱各断罪”[104]。大德八年(1304)规定,假借乞养过房之名贩卖良人为奴婢者断九十七,引领牙保知情减二等[105]。在禁治以乞养过房为名贩卖良民方面,官府发现“一等不务生理男子、妇人作牙,多于贫穷之家诱说男女,指乞养过房为名,得到钱物,中间分要入已,却将人口转贩他处,营落利息”,于大德十年(1306)令“严责两邻、社长人等,常切觉察禁治此等纠合牙婆,各务生理,不许似前以乞养过房为名,说诱人家男女,展转贩卖”[106]。
其三,参与非法借贷、典卖田宅者。元政府为了减少争讼,早在《至元新格》中即规定,各地方官府要对牙人进行培训,“使知买卖田宅违法之例”,并“取管不违[犯]甘结文状”[107],有些非法交易情形要追究牙人的法律责任。元代法律禁止卑幼交易,尊长在世时卑幼不得私自借取钱债、典卖田宅人口;若遇缺乏需要典卖时恰逢尊长外出、疾病、官事之类特殊情况,则必须经官陈告给据才能交易,违者田宅人口各还主,“其借钱人并借与钱人、牙保人一例断罪”[108]。为维护宗法伦理,元代法律规定禁止子孙出卖祖宗坟茔及树木,“子孙发掘祖宗坟茔,盗取财物,货卖坟地,验犯轻重断罪”,参与交易的牙人也要治罪[109]。由于僧道势力的恶性膨胀使得作为国家统治基础的赋役差徭受到严重影响,泰定四年(1327)元廷即令“禁僧道买民田”[110],至正四年(1344)进一步规定,禁止僧道置买军民、站赤田产,违者买主卖主各决五十七,牙见说合人等各减二等治罪[111]。
其四,参与非法盐业交易者。对于贩卖私盐以及用私盐“淹浥鱼鰕鲞鯌、竹笋货卖,或自家食用,及博易诸物者”、私自煎盐货卖者,除正犯人之外,“挑担撑载受寄为牙引领之人”也要减等断罪,分别处以笞六十、笞五十的刑罚[112]。盐商卖过盐袋后需在五日内赴官缴纳退引,违者同私盐法论处。盐商卖盐有牙人参与者,牙人对于缴纳退引负有监管责任;没有牙人参与、铺户客旅自行成交者,则由所在社长具数申报。“若有关防不严,以致将还魂旧引隐瞒,依前影射作弊,或因事发露首告到官,提调官黜降,牙行、社长人等一例断罪,犯人照条追没。”[113]
此外,牙人在从事居间中介活动时,往往“结揽税钱”却不向官府缴纳,正如一位户部主事所言:“官豪势要、庄宅牙行、栏头人等,将买卖田宅、人口、头疋之家说合成交,写讫文契,两相要讫牙钱,又行收取税课……买置之家畏惧税司刁蹬,多被权豪势要、牙行栏头、巡税之徒结揽文契,多收税钱,并不纳官。若是务官觉察取问,止以价钱未完为由推调。直至年终,务官将与交界,乘此之际,掯除务官。少者强索印契,多者不论价直,或以一契至元钞一钱二钱纳官,亦有通同作弊,不附赤历,就于契尾用印,因而分使官钱。”[114]严重影响了契税和契本费的征收。因此,元政府于皇庆元年(1312)规定立契成交后由买主赴务投税,明令禁止“权豪势要、牙行栏头、巡税之徒毋致似前结揽,如无契本,买主依例追断,结揽牙行栏头人等比匿税例加等追断”,以保证“税课尽实到官”[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