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房屋租赁契约关系的发展概况
陈广恩《元代租赁业浅析》一文谈及房屋租赁情况,认为随着元代商业经济的活跃,房屋租赁行为比较普遍[76]。至正二十年(1360)四月,有人在亦集乃城以每月伍升小麦作为租金,租赁了东关外一间门窗俱全的土房[77]。大都路左警巡院咸宁坊住人魏阿张,其夫魏蔓早年“荒纵不事家业”,因欠债出逃十多年,后还家,育有一子,到至元三年(1266)其夫因病身故,“并无产业营运,赁房居住”,艰难地抚养幼子、孝养婆婆[78]。除了商人、客旅和贫无产业的穷苦人租房居住,也有些官员、吏人在任时靠租赁房屋居住。著名官员胡祗遹在一首七律中描写道:“侯门甲第屡更张,赁舍那能计久长。今旦国忠笼马厩,昨朝李靖孝思堂。幸从民屋客黔突,犹胜僧窗强借床。莫道十年无所得,家书收贮满囊箱。”[79]马祖常也在诗中说道:“几岁京华赁屋居,得官犹苦食无鱼。”[80]元代吏员两年一迁转,“挈家移徙他邑”,不但搬家雇赁车船人夫需要支付脚钱,到任后往往还需要“赁房籴粮”,添置生活用品[81]。甚至有的军人也加入租房客的行列,《元史》记载,开封城内“有控鹤军士十余人,赁大宅聚居,纵横街陌”,这伙不法军人聚在一起从事偷盗等违法犯罪活动,后被府尹张庭珍正法[82]。
《朴通事谚解》中有一段情景对话,描写了因租房而请人写契的场景:
哥,你写与我房契。
你搬那里去?
我羊市里前头砖塔胡同里,赁一所房子来,嫌窄,今日早起表褙胡同里,赁一所房子。
这房契写了,你听我念:
京都在城黄华坊住人朱玉,随问到本坊住人沈元处,赁到房子一所,正房几间,西房几间,东房几间,暖阁几间,花房几间,卷蓬几间,佛堂一间,库房几间,马房几间,厨房几间,中门一间,客位几间,铺面[83]周围几十间,门窗炕壁俱全,井一眼,空地几亩,两言议定,赁房钱每月银二两,按月送纳,如至日无钱送纳,将赁房人家内应有直钱物件,准折无词。恐后无凭,故立此赁房文字为用。
某年 月 日 赁房人某
代保人某
引进人某[84]
元代有很多官房,尤其是“各处行省所辖去处、腹里路分,系官房舍数多”[85],来源于“亡宋官员廨宇,及断没、逃避房屋”等,如浙西道所辖此类系官房舍就很多[86]。这些系官房屋“先尽迁转官员住坐”,其余即可用以出租[87]。因而“系官房舍,官员住坐者有之,小民租赁者亦有之”[88]。官房出租所获租金,可用于修缮官房所需支出。据《元史》记载,天历元年(1328)的房地租钱总计钞12053锭48两4钱,其中腹里966锭5两3钱,行省11087锭43两1钱[89]。所谓房地租钱,就是官田和官房的租佃、租赁收入。由天历元年的数据可见,出租官房、出佃官田的所得也是不小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