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元代的田宅买卖契约
唐宋之际,土地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基于土地国有的均田授田制在唐安史之乱后已名存实亡,封建国家对土地买卖的限制大大放松,所谓“田制不立”,即指此而言。再加之宋元时期商品经济相对发展的冲击,民间田宅交易非常频繁,正如时人所谓“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2]。契约作为土地交易关系和所有权的最重要的凭证,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因而宋元明清时期产生了大量地契。流传至今的宋元时期的田宅买卖契约文书,较之明清时期,从数量上说简直是微不足道,但从其意义和价值上说则是非常重要和宝贵的。本节以笔者所掌握的70余件元代土地文书为中心,对元代的田宅买卖契约的形式、内容进行分析和概括,并论述这一契约关系中的保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