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雇佣契约关系

第三节 元代的雇佣契约关系

古代,出钱使人给自己做事或使人用车、船、马等给自己服务称为“僱”、“傭”,也写作“雇”“顾”“庸”,多一字单用,也称“傭雇”,现代汉语中统一简化为“雇”“佣”二字,或“雇佣”一词[107]。元人还常用“傭赁”“倩(qìng)”“顾倩”“顾觅”“顾募”等说法[108],上述字词的内涵都应属于雇佣关系。纯粹的雇佣关系是劳动力的购买关系,没有人身依附性。但正如本书上一节中所言,无论是在实际上,还是在双方的观念上,雇主与出雇人之间仍存在一定的身份隶属关系,因而元代的雇佣契约文书称为“雇身契”[109]。本节以黑水城出土的雇佣契约文书为中心,结合有关契式,分析雇佣契约关系的内容。

在元代社会经济关系中,雇身契约与雇赁运输契约(车、船、脚夫)在元人的观念中,都属于“雇”的契约关系,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区别。下文将其分为两类,分别进行讨论。此外,民间社会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雇奶娘、雇人打墙、有偿加工衣帽等,也可归入雇佣契约关系,但未见相关契约文书传世,姑且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