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与和谐:元代借贷契约关系与社会秩序

四、冲突与和谐:元代借贷契约关系与社会秩序

民间借贷是一种关乎社会秩序的经济关系。民众在陷入经济困境时,需要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有效的融资渠道,使其有可能通过借贷而改善困境、度过危机。这就要将借贷利息控制在合理的水平,既要给出借方留有一定的利益空间,以保护其经营借贷的积极性、抵消交易风险;又要给借取方留有缓冲和改善的余地,避免本已陷入困境的弱势方在高额利息的压榨之下进一步走向绝境,发生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不良事件。另一方面,既要完善借贷的担保和履行机制,降低出借方的交易风险,保证其债权得以实现,又要避免强势债权人借机掠夺债务人的田宅、人口、家财等。

前文已从借贷利息、担保、履行等主要方面,就元政府对民间借贷契约关系的规范和调整进行了考察。还应指出,除了国家法律政令形式的调整之外,传统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社会舆论机制等等也对民间借贷契约关系发挥着一定的调整作用。而且,这些非正式的调整机制很可能比国家的正式调整机制发挥的作用更大、效果更好。二者并存互补,在各自的领域发挥调整作用,使社会得以维持一定的交易秩序、稳定与和谐。

正式机制的预防性调整作用主要表现在将借贷关系维持在纯粹的经济人理性行为,既不违反法律,也不具有道德上的可褒扬性、可非难性,这或许可以称为借贷契约关系的正常状态。非正式机制的调整作用,在债权人方面,主要表现为具有社会互助和民间救助性质的无息、低息借贷,以及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时予以宽限,甚至主动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而不是高利、逼债、准折家财人口等;在债务人方面,则主要表现为尽己所能、积极主动地履行偿还义务;在第三人方面,表现为保人甚至非保见人主动代无力履行的债务人偿还。上述两个方面的作用使得借贷契约关系得以保持一定的和谐有序状态。非正式机制不具有国家暴力强制性,正式机制“防患于未然”的预防性调整若仍不起作用,就会在社会关系中形成冲突。这种冲突,有些可以受到正式机制中司法、行政权的介入,从而强制性地将其恢复平衡;有些则因当事人处理不当,致伤人命,引发严重的刑事案件[232]。此外,不容否认的一点是,在借贷契约关系中,由于双方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相差悬殊,不乏弱者被暴力和权势所迫,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益,具有阶级剥削、阶级压迫的性质。这其实是社会结构对契约关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