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婢买卖契约文书
蒙元统一战争中盛行大规模的军前掳掠人口,蒙元政府频繁地使用籍没人户作为严重政治性犯罪的处罚手段,在平定叛乱、收捕盗贼中官兵掳到的叛贼家属也成为其合法的私有人口,这些因素都极大地扩大了元代奴婢和驱口的数量,这些人口及其子女都是可以合法买卖的。再加上元代地域广大、民族众多,元代的奴婢买卖是一项量大、频繁的重要交易关系。
在俄藏敦煌文献中,有一件奴婢买卖契约文书[75],末尾的立契时间虽已缺,但契文中出现“中统宝钞”,可断定为元代文书。
(前缺)
1 立文……
2 久用别无得处欠少钱……
3 家生验女子不要姐,年壹拾贰岁,情愿立契……
4 不老山地面住人 永远为主,两家议……
5 牙人唱作价钱中统宝钞五十锭整,当日
6 两相交付了当[76]。如有验女子不要姐来处不明……
7 家…………
(后缺)
同其他买卖契约类似,契约内容包括立契人姓名住址、成契理由、交易标的详情、议价及交付情况、所有权瑕疵保证责任,契约末尾的立契时间、出契人及其他参与人署押则已缺损。契中说明,被买卖的女子系自家奴婢所生人口,并就此作出担保,若被卖人口“来处不明……”,其后虽残缺,但据元代契约惯例,可推知阙文大意为:若被卖人口来处不明、违法交易,其后果由卖主负责,与买主无关。虽然也属于大宗财产交易,但仍是即时清结的简单契约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复杂,无需多费笔墨。
上文已经说明,元代合法的奴婢买卖,要经过陈告给据、立契成交、投税印契三个程序。元代奴婢买卖之前向官府申请的公据目前尚未发现,但传世文书中有一件延祐三年(1316)买卖奴婢成交并赴务投税印契所形成的契尾:
永昌税使司
今据也的迷石用价钱中统抄(钞)壹拾陆
定(锭)买到□□□□駈女一名唤女女年一十七岁
望准官牙人赴务投税凡合行出给
右付也的迷石准此
延祐三年七月日给(画押一)
司[77]
这样,经过纳税印契的买卖契约就成为红契,连同纳税凭证即契尾一起,都可以作为奴婢合法来源和所有权的证明,故而被人们慎重保管。如黑水城所出《失林婚书案文卷》中即提到,回回商人阿兀家在“小木匣内锁收”汉儿文字三份,其中有“买人文契二纸”,包括买驱男木八剌文契一纸、阿兀兄答孩买驱妇倒剌文契一纸,另一份为失林的婚书[78]。由此也可见买卖奴婢立契的现象应当很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