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政府对民田租佃契约关系的调整
对于民田租佃契约关系,元政府在总体上是采用了任依民间私契的原则(实即现代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但是,出于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以维护统治的目的,对民间租佃契约关系进行了一些调整,其实质是由国家公权力对契约自由实施一定限制、对私人契约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一定干涉。据目前所见史籍资料的记载,元政府对民田租佃契约关系的调整重点在于租额问题。
契约租佃关系中的地租,是采用分成租制还是采用定额租制,以及分成比例或租粮数额,一般是在当地惯例的基础上按土地收获预期由双方协商确定[53],但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对民间私租进行干预和调整。元朝统一之后,就曾对租佃经济发达的江南地区地租率进行国家调控,以图缓解无地佃农群体的贫困状况。至元二十二年(1285)二月,世祖诏:“江南有地土之家,召募佃客,所取租课重于公税数倍,以致贫民缺食者甚众。今拟将田主所取佃客租课,以十分为率,减免二分。”[54]在史籍中,这是关于临时调控民间私租的较早记载。元成宗大德后期,灾异频发,而“江南佃户,承种诸人田土,私租太重,以致小民穷困”,元廷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防止激起民变,至大德八年(1304)正月,元成宗在恤民省刑诏中规定自大德八年起江南私租“以十分为率,普减二分,永为定例”[55],并令田主接济衣食不给的佃户。此外,元政府也针对灾害严重的局部地区,在国家减免税粮的同时,实行更大力度地减免私租政策,如武宗至大元年(1308)十一月“诏免绍兴、庆元、台州、建康、广德田租,绍兴被灾尤甚,今岁又旱,凡佃户止输田主十分之四。”[56]
另一种情况是,国家临时、普遍性地减免土地所有者应纳税粮,同时要求地主相应地减免佃户所纳地租,这主要是国家为了安抚小土地所有者和无地佃农而实施临时减免政策。如至元二十年(1283)十月元世祖诏令当年租税减免十分之二,并明确规定“所减米粮,仰地主却于佃户处依数除豁,无得收要”[57]。至元三十一年(1294)四月元成宗在即位诏书中又宣布当年税粮减免十分之三,但是,在租佃经济发达的江南地区,大量无地佃农靠租种地主土地为生,当国家减免部分税粮时,地主却往往向佃户全征地租,造成“恩及富室而不被于贫民”的状况,因此,当年十月江浙行省奏准,明令依世祖旧制,“令佃民当输田主者,亦如所蠲之数。”[58]大德九年(1305)二月又宣布“江淮以南租税及佃种官田者,均免十分之二”[59],笔者推测,是因之前元政府令江南民间私租自大德八年起普减20%,顾及了佃户的利益,却无益于自耕农、官田佃户,甚至损害了地主利益,故而以此作为平衡和补偿,以免引起反抗。在国家减税、地主减租的情形下,地主收入并无损失,佃户被减免的地租实为国家所豁免,但是地主减租往往需要国家的申令和干预,否则会致国家减征而地主不减租,佃户利益受到侵害,地主收入反而增加。
有学者指出:“传统统治者对待民间的主佃关系和主佃纠纷,总是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从维护“家天下”出发,而不是从维护主佃任何一方利益出发。”[60]这一认识同样适用于元政府对民间租佃契约关系(如地租率)的调整。至于这种国家干预的效果,可以想见,在国家减征税粮的同时田主尚且向佃户全征,那么,在税粮不减免的情况下国家仅要求田主减征佃户地租,其调控效果很难不打折扣;而国家关于民间私租“普减二分,永为定例”的法令损害了地主阶层的长期利益,其执行更是成问题的。至正十四年(1354),顺帝又诏谕“民间私租太重,以十分为率普减二分,永为定例”[61],这次调租,很难说是在大德八年(1304)租额降低20%的基础上再降低20%,否则元末的地租比之元初将降低36%,这似乎是不太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