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以及出典卑幼亲属的契约文书
下层百姓生活贫困,在赋役征科的重压之下、或遭遇家庭变故之时,常有不得已典卖妻儿者,在发生动乱、灾荒、疾疫时,典卖亲属的现象就更为普遍。如至元年间,“江淮岁凶,民以男女质钱,或者转卖为奴”[79];元杂剧中也述穷书生苏文顺、孟仓士“将这一双男女质当些小钞物”,以准备盘费进京赴试求取功名[80],穷秀才窦天章则将7岁的小女儿窦娥送给债主蔡婆婆做童养媳,就准了所欠的40两银子,“分明是卖与他一般”[81]。元代民间社会大量存在的两和买卖亲属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契约化特征,这一点可从相关出土文书及典籍文献中的契约、书式窥见一斑。
民间买卖亲属,有的采用绝卖契的形式,如朝鲜汉语教科书《朴通事谚解》记载了一件直白的绝卖契约:
大都某村住人钱小马,今将亲生孩儿小名唤神奴,年五岁,无病,少人钱债,阙少口粮,不能养活,深为未便,随问到本都在城某坊住某官人处卖与,两言议定,恩养财礼银五两,永远为主,养成驱使。如卖已后,神奴来历不明,远近亲戚闲杂人等往来争竞,卖主一面承当不词,并不干买主之事。恐后无凭,故立此文字为用。
某 年 月 日 卖儿人钱小马
同卖人妻何氏
见人某
引进人某[82]
钱小马因“少人钱债,阙少口粮,不能养活”,以“恩养财礼银子五两”,将5岁的亲生子出卖,令买主“永远为主,养成驱使”,属卖子为奴。元杂剧《看钱奴买冤家债主》中,饥寒交迫的穷秀才周荣祖,将亲生儿长寿立契卖给无儿无女的贾员外为养子。
相对来说,民间买卖亲属可能更多地采用典卖的形式,保留回赎权,以期日后能够团聚。本书第三章第四节所引黑水城所出蒙古文契约文书MON02[83],撒班将亲弟阿卜堵剌出典给京保,典价为4只3岁公绵羊,撒班日后可用4只公绵羊取赎,羊不索羔羊、人不索工钱,期间被典当人若有因病死亡、伤害、逃亡或犯罪,典入方不负任何责任。还有一件蒙古文残文书MON01[84],其性质当与MON02相同,契文之汉译如下:
1 …
2 …石小麦,一…
3 …三石…
4 …白帖木儿两[年]…
5 …之后…
6 …[与了]小麦一石…
7 …若两[年]…
8 …[不]出,[人]…
9 …[无]利息,[又]…
10 …库力耶别儿[若死]…
11 …马畏缩…
12 …因过失[死]…
13 …又也先铁帖木儿[之]…
14 …[东西迷闪]…
15 …三[石,一]…
16 …如此,马年[十]…
17 …在此…
18 …我撒儿桃勒…
19 …我白帖木儿…
20 …我不花帖木儿…
21 …我倒剌沙…
22 …我答失帖木儿…
23 …我兀马儿…
从残存文字看,大概是撒儿桃勒因需要粮食而将库力耶别儿出典与人,物无利息、人无雇价,被典人若有意外由出典人负责。由于缺损较为严重,不再作具体分析。《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则收录一件罕见的元代汉文人口典卖契约,但其图版未见于《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无法据以校勘。兹转录于下:
(前缺)
1 唤。不限每月□典钱白上等烧银二拾
2 两,将银两抽赎,如无银两抽赎,依旧使
3 唤。如有人天得重病、车碾马踏、落水
4 身死,一面人主承当,强□打□脚等[85],与典主
5 无词。故立典契文字为凭照用。
6 至正卅年六月日立典人文契人拜都罕
7 同典人弟………
8 官牙人[86]
至正三十年(明洪武三年)六月,时元廷已经败亡北遁。当年四月顺帝妥欢贴睦尔病亡于应昌,爱猷识理达腊即位,五月退居和林,改元宣光,而亦集乃路民间契约中仍采用至元三十年纪年。
分析这两件人口典卖文书可以发现,人口典卖契约中除需要约定典价、回赎事宜之外,尚需约定意外责任的承担问题。由于出典人享有对被典人的回赎权,那么,被典人的生死命运仍与出典人密切相关,而不像绝卖契那样仅仅是买主的财产损失。因此,对于出典期间被典人的疾病、意外等造成的死伤等不利后果由谁负责承担,是需要在契约中明确约定的,以免日后因此引起纠纷。故蒙文MON02契约中约定:“该阿卜堵剌如有因天命而死亡,或逃亡,或行窃,或因故京保加害[于阿卜堵剌],我撒班将一面承担。”上引拜都罕典人契中,也约定:“如有人天得重病、车碾马踏、落水身死,一面人主承当,强□打□脚等,与典主无词。”
在以上人口买卖契约中(包括奴婢的绝卖和亲属的典卖),除有立契人签押外,往往还有官牙人参与议价和署押,这与大牲畜交易中的卖马契、卖牛契等一样,可见其商品交易的性质非常突出。
曾有政府官员针对“转良为贱”的问题上章提出建议,其中对典、典雇、雇身等概念的使用较为混乱,笔者认为有必要辨析说明,故引其文如下:
窃见在都贫难小民,或因事故,往往于有力之家典身为隶。如长春一宫三十余人,元约已满,无可偿主,致有父子夫妇出限数年,身执贱役,不能出离。又有亲生男女,诡名典嫁,其实货卖,此又大伤风化,甚不可长!其典雇身人,如元限已满,无财可赎者,今后合无照依旧例,令限外为始,以日折庸,准算元钱,使之出离。其或典数口内有身故者,除其死者一分之价。至于愿求衣食者听。外据典嫁不实者,乞严行禁止。如此不致久已成俗,而雇身者免转良为贱,混淆无别。不然,迷失门户,耽误差役,深为未便。合行举呈。[87]
贫难小民于有力之家“典身为隶”,“元约已满,无可偿主”,以致限满数年都“不能出离”,也就是说,典身期满后需要偿还典价,否则就不能重获自由、脱离隶属身份,可见,虽然其中使用了“典雇”“雇身”等语,但其中法律关系的性质实际上是典卖。由于良人被卖、被典“转良为贱”将导致“迷失门户,耽误差役”,因此该官员建议,典身者“如元限已满,无财可赎者,今后合无照依旧例,令限外为始,以日折庸,准算元钱,使之出离。其或典数口内有身故者,除其死者一分之价”。所谓“典嫁不实”者,是指名为典嫁,实则货卖为驱的情况,也是“转良为贱”,故要求严行禁止。
民间买卖亲属,也有的采用典雇、典嫁、嫁卖的方式,当时民间流行的日用百科全书《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则收录《雇女子书式》,将女儿“不立年限,雇与厶里厶人为妾”,并讲明“或女子几姐在宅,向后恐有一切不虞,并是天之命也,且某更无他说”,与卖无异,其价则为礼物——“金钗一对,采段一合”,折中统钞若干贯文[88]。而黑水城出土文书中的脱欢将亡弟之妻巴都麻改嫁的合同婚书[89],与买卖契约非常相似,只不过以“财钱”代“价格”,还有瑕疵保证以及违约罚则。前述黑水城出土失林婚书案中的被告失林虽有婚书,也是被卖给阿兀为妾妻的。上述雇妾书式与合同婚书都是人口买卖在婚姻关系中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