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借贷契约关系
2025年10月19日
第三章 元代的借贷契约关系
在生产力较为落后的中国古代,下层民众生存的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在经济上很容易陷入困境。借贷,可谓让人又爱又恨——人们往往不得不依赖借贷以解经济上的燃眉之急,又常因无法还贷而堕入逃亡他乡、四处流浪甚至质妻鬻女、家破人亡的深渊。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虽然不仅限于下层民众,但以其为主。无论债务人身份如何,借贷关系都是既影响家庭的生死存亡,又进而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经济关系,因而受到历代政府的重视。
从本质上说,借贷关系需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合意方能成立,故天然地具有契约关系的性质,契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就是借贷契约关系的内容。本章在学界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概述元代契约关系的发展情况,分析借贷契约的文书格式和内容,对借贷契约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两个问题——利息、担保分别进行论述,并考察元政府对借贷契约关系的调整和控制,试图反映国家控制与民间契约实践之间的冲突、互动,揭示元代借贷契约关系的特点。笔者将发生于私人以及有关团体之间的借贷称为民间借贷,下文的论述即以民间借贷契约关系为中心,兼及官营借贷契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