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民田租佃契约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第二节 元代民田租佃契约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民田为私人所有,不带有国家公权力的因素,故而在主佃之间容易形成纯粹的经济契约关系。此外,在国家将部分官田拨赐给学校和寺院、道观之后,其经营特点有时与普通民田区别不大,学校的学田,尤其不像皇室创建或支持的大规模寺观那样具有特权和强势,除部分学田被豪民包佃以外,也存在大量与佃户间的一般租佃契约,故本节所论民田租佃契约关系,并不排除学田和寺观田上也存在的一般租佃契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