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契约关系中的利息问题
2025年10月19日
第三节 借贷契约关系中的利息问题
借贷利息涉及计息原则、利息率和利息总量三个方面。计息原则分为单利和复利两种,只按借贷初始本金计息,利息之上不再生息,是为单利原则;前一计息周期所生利息计入本金继续生息,是为复利,即俗称之“驴打滚、利滚利”,蒙元时称之为“羊羔利”“羊羔息”。利息率是借贷利息的计算标准,简称利率,按照计算周期可分为月利、年利等,粮食借贷可按一熟(即春借秋还)计息;利息总量是按借贷利率计算,某次借贷行为中一定量的本金在一定借贷期间内所应付的利息总额。古代社会借贷的利息率较高,所以习惯上一般称之为高利贷[50]。本书若使用这一概念,仅指高于法定利率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高额利息的借贷,有取息过律、回利为本、利上加利、翻倒文契等形式。
在经济史领域,借贷利息是很早就引起关注的问题。乔幼梅将有关宋元时期借贷利率的文献记载进行列表分析,探讨了宋元时期借贷利率的变化趋势,认为元代利率水平明显高于宋代,并对其原因做出了解释。刘秋根将有关元代私营借贷利率的文献记载进行制表分析,考察了元代借贷利率的结构性特点,其结论认为:一般情况下,市场利率[51]>习惯利率>法定利率;私营借贷利率>官营借贷利率;实物借贷利率>货币借贷利率;城市利率>农村利率[52]。这一研究结论是有说服力、也很有价值的。
从契约关系角度来讲,利率是在不违反法律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由借贷双方约定的,并且利息总量也不得超过法律限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借贷契约,其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违反法律规定,则契约无效。下文主要就元代社会实践中借贷利息的实际情况、政府的立法和司法规制及其效果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