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借贷的契约文书

二、质押借贷的契约文书

质押借贷就是一方以动产作为质押向另一方借取钱钞(有时也包括粮食),至期不以本利回赎则丧失所有权的民事关系。元人谓“以物易财曰质”[40],即今之动产质;不动产在元代一般称为“业”,以不动产出质则称为“典”。元代也有以人为质进行借贷者[41],即时人所谓“质儿鬻女”。动产质押借贷要收取利息,限期携本利回赎;一般来说,以人和不动产为质进行借贷则不收利息,而以人之庸值和不动产之收益抵借贷之利息。人质和不动产质将分别在身份契约部分和田宅部分讨论,这里只重点讨论动产质押借贷。

质贷,按其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专业机构(即质库、解库、解典库)经营的典当,其二是个人之间零星、偶然发生的质押借贷,在元代,质贷构成中以前者为主体。质押借贷关系中也有文书记载双方基于合意而形成的处分权利义务的约定,用以作为凭证,解典库向出质人发出的文书称为“帖”[42],属于一种格式化的契约。刘秋根先生研究指出,在南北朝时期的典质业中就已经通行“质钱帖子”[43],元人胡三省解释说:“质钱帖者,以物质钱,钱主给帖与之,以为照验,他日出子本钱收赎。”[44]宋人也说“今人持衣物就质库解百十钱,犹凭帖子收赎”[45]。这种文书在元代仍称为“帖子”[46],法令中也称为“解帖”或“信帖”[47]。

截至目前,元代质库使用的质帖以及个人之间的动产质押借贷文书原件均尚未发现。《金史·百官志》明确记载了金代官营质典库流泉务所出质帖的内容:“出帖子时,写质物人姓名,物之名色、金银等第分两,及所典年月日、钱贯、下架年月之类。”[48]据此可以大致推测元代质贷文书的内容。但在民间实践中,这种文书的使用可能不太规范,以致因其内容不全而引发争议。如龙兴路熊瑞于大德六年(1302)八月初三日将珍珠、玳瑁梳子典质于诚德库,至大德七年(1303)八月十六日、九月廿七日两次携本息前去回赎,诚德库却不肯放赎,称因过周年已经下架[49]。诚德库下架期限的长短问题姑且不论,透过此案大致可以推测,很可能是由于质库所给解帖中并未明确下架期限,使得出质人错过回赎期限,以致争讼。

动产质贷中的解帖是出质人所持,以凭赎取质物;信贷中的契约则是放贷人所持,以凭索取债务、实现债权。类似于“典卖”的人质、不动产质文书,按照元政府的规定,其形式为合同契,即一式两份的复本契,但民间实践中则往往使用由钱主也即典主收执的单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