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信用借贷和质押借贷的保证方式不同,在信用借贷中贷方所承担的风险更大,其债权的存在全以契约为凭,因而契约文书更受债权人即贷方的重视。在质押借贷中,由于质物已经转移到贷方手中,而且其价值高于放贷金额,其债权的实现较有保证,故契书的重要性相对降低,主要是作为典质者取赎质物的凭证,一般更受典质者的重视。目前存世的元代借贷契约都是信贷契约,而质贷契约目前尚未发现。本节所述以信贷契为主,附带谈及质贷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