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中的强迫缔约现象

二、借贷关系中的强迫缔约现象

从本质上来看,借贷双方必然要在双方自由、合意的基础上缔结契约,包括自由决定是否就缔约相对人的选择、借贷的品种、金额或数量、利息、归还日期、履约担保等内容达成合意。赤贫之民因生活所需、应付差税迫不得已去借贷,缔约与否常别无选择,因而具有经济强制因素,但在形式上无违缔约自由原则。其他情形的借贷,如下层读书人为进京应试而借贷典质,纨绔子弟为其奢侈生活而借贷,官员为部民垫付差税、在京求仕、远途赴任等原因而借贷,以及商人为筹集经营资本而借贷,就更多地具有实质意义上的缔约自由。

然而,实际社会生活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超经济强制因素,导致借贷关系中出现强迫缔约现象,尤以军中情况更为突出。元代的军户出军时,除口粮和冬夏衣装外,马匹、兵器、其他日常生活开支,甚至军户原籍到军人征戍地之间的往来路费,都需军户自备,天历二年(1329)时一匹马市价约中统钞18锭左右[8],而被派往和林戍守的军人,其路费有达80锭者[9],可见其负担之沉重。汉军军户虽以签发中户为原则,实际上则是有很多下户被签为军户,常是倾家产以给军需,甚至不得不鬻田产、卖妻子以应役,军人当役时其经济之困顿可想而知。管军官就乘军人缺少盘费时,“不许于诸人处借贷,须于己家取债”,侵犯军人的缔约选择权,以便自己获取高额利息,“不百日、半年,而出利过倍”[10]。当役军人在军中的开支及返程路费,应由军人在原籍的家属和同户当军的贴军户共同负担,称为“封樁钱”(也作“封装”),即盘缠、盘费。在需要向戍卒原籍的家属和贴军户取发封樁钱时,管军官则“迁延不以时取,而以己钱贷之,征其倍息”[11],故意拖延阻滞,造成军人的经济困难,迫使其借取钱债。军官子弟也对军人家属百端骚扰、非理驱使,又“以出放钱债为名,令军使用,不出三、四月,便要本利相停,一岁之间,获利数倍”,而军户畏避管军官权势,“思忖出征军人命悬于管军人员”,不敢告官陈诉[12]。另一方面,在借贷契约关系中,管军官恃势违例取息、翻倒文契、虚钱实契勒令归还等违法行为,也是军中的常见现象,后文将予详述。

军官多有迫使、强令军人军户借取钱债,违法放贷取息的现象,而民间借贷关系与军中情况则有明显不同,主要表现为管民官“恃势强借,就托上户领钱营运以求利”,或者“指借为名,不立保见,又不依数归还”[13],官吏为掩人耳目,假托为借贷契约中的债务人,实为倚势强借甚至勒索民财,如元贞元年(1295)常德路武陵县李县丞借石应庚中统钞10锭、皇庆元年(1312)益阳州达鲁花赤西京撒里指借为名勒要部民王震伯至元钞200贯,不肯归还等案[14]。

可见,强权之下没有自由,迫于政治上的权势,契约关系中的合意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被破坏。另一方面,作为不掌握政治强权的一般富民,他并不能凭借其经济强势地位强制他人订立契约。常州路富民史氏觊觎小民的田产,遂欲“强委钱贷之,觊子本相侔,而有其田”,但“民不肯受”,富民也无可奈何,于是“因治田与之哄殴,伤其七人”,暴力伤人,终被绳之以法[15]。元人朱德润的《富家邻》也记录了一个类似的故事:富室要买邻人的宅院,其要约未被接受,心生怨恶,于是令人造谣生事破坏邻人的谋生之路,使其陷于饥寒交迫、无法应付官府差役的经济困境之中。此时,“富家自喜奸谋遂,密使里人相假贷,年深本利逐时登,低价准房犹不迨”[16],只得暗中通过卑鄙阴险的手段去实现他的目的。虽然这也是一种强迫,但毕竟,契约关系主体在意志上不受强迫,他只是迫于情势而已,从而曲折地反映了契约关系在本质上应当具有的自由、合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