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借贷的利息

二、实物借贷的利息

与货币借贷相比,民间常见的实物借贷(以谷物为主)在借贷期限、利息计算等方面具有一些明显的不同特征。实物借贷,尤其谷物借贷,多是民间在春季农业生产中借贷谷物做种子,或于青黄不接时借贷口粮,借期较短,一般为春借秋还。黑水城出土的借贷契约中,能够分辨借贷种类的有33件,其中27件是实物借贷契约,约占82%,此外,还有两件文书应当属于债权人的放贷账目[92],以“某某某借小麦本利若干石”的字样记载了一些实物借贷行为,勾销墨迹应当是债务清偿情况的反映。现据其中较为完整的契约文书制成下表,以考察元代亦集乃路民间谷物借贷的利率状况。

表3-1 黑水城出土契约文书所反映的粮食借贷利息情况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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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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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表所列9件元代亦集乃路谷物借贷契约中,凡保存了立约日期的,均为春借;至于归还日期,有3件明确约定秋七八月偿还,1件为出借人要物之时,5件未约定。9件契约中的利息情况为:4件为月利10%,1件是限内无息,若违限不还则以月利10%计息(迟延利息),1件明确为无息,2件未提及利息,可能为无息;1件为月利20%。在未约定还贷日期的5件中,有3件以月利10%计息,1件以月利20%计息,1件为无息。关于付息方式,则有3件明确约定为按月付息,其余则未约定利息偿付方式,可能为本息一并交还的方式。应当说,元代亦集乃路的谷贷利息计算方式为月利,利率一般为月利10%,无息借贷的情形也较多,而月利20%则为少见的高利率。

在传统文献记载中,元至元后期,民间的谷物借贷往往“自春至秋,每石利息重至壹石,轻至伍斗”,若以月利来计,其利率大约为10%~20%,与上表所反映的民间借贷利率大体相当。但存在一个关键问题,即“有当年不能归还,将息通行作本,续倒文契。次年无还,亦如之。有壹石还数倍不得已者,致使无告贫民,准折田宅,典雇儿女”[93]。

元代国家对民间谷贷的规范和调整,重点不在利率,而在于控制利息总量,禁止续倒文契、回利为本。至元二十九年(1292)十月,中书省批准户部的建议,规定:“举借斛粟,合依乡原例,听从民便,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如有续倒文契,钦依已降条画追断。”[94]

另一方面,在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和政府舆论引导之下,民间也有不少乐善好施、周急济困的士绅精英,对亲族、乡邻提供无息借贷,尤其在发生灾害时更是如此。如文献记载,“大德丁未(1307),岁大饥,道瑾相望”,楼如浚“间出粟贷之,img年而来归所贷,皆不取息,贫不能偿,亦不问”[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