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土地所有制与租佃关系概况
根据所有制形式不同,元代的土地可以分为官田和民田。
私人所有的是民田,国家所有的是官田。无论民田、官田,都广泛存在租佃关系,但往往具有不同的特点。在民田方面,无论南方、北方,都有占地数百上千顷、年收租几万石甚至几十万石的大土地所有者,也有占地几十亩、上百亩的自耕农和小土地所有者,更有无地少地的农民,土地占有的不均衡正是租佃关系存在的基础。那些不事稼穑却广占土地者,就是靠着将土地出租给无地少地农民耕种、收取地租的方式获取利益。总体来看,南方地窄人稠,土地集中程度较高,自耕农较少,租佃关系更为发达;北方地广人稀,自耕农较多,有些中小土地所有者以“课僮奴”“课童仆”(即奴婢或驱口)的形式自己经营,当然也有租佃经营的。
官田的种类较多,有用于赏赐宗室、官僚的赐田,用于充当官员俸禄的职田,有拨给学校和寺观的学田和寺观田,有用于国家组织的军屯、民屯的屯田,以及没有专门用途的普通官田[6]。另外,原本为私田的绝户和逃户田产,收归官府之后也成为官田。元代的各种官田也大多采用租佃方式经营,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契约关系属性,但与普通民田的租佃契约关系又有很大不同:职田和普通官田名义上是招募无地少地农民佃种,但实践中往往包含着明显的强制因素,农民往往并无退佃自由,职田的情况更为严重[7];学田、寺观田以及官府收缴的户绝田、逃户田,一般采用租佃制经营,而且契约租佃的成分可能更突出一些,佃农享有较大的租佃自由。至于军屯和民屯,在国家与屯田军民之间都不是相对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完全是行政隶属性租佃关系。
总体来看,无论民田还是普通官田,以及赐田、职田、户绝田、逃户田、学田、寺观田等,大都采用租佃经营模式。其中,民田租佃仍然是契约租佃的主要领域,至于普通官田以及其他专用官田,虽然也有契约租佃的因素,但受到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往往不具有契约租佃中平等协商、自由缔约(包括解约)的特征,带有一定的隶属性租佃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