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 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

7.5.1 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

奥地利心理学家弗洛伊德,是精神分析学派的创始人,以潜意识理论为基础,完善了人格结构理论。弗洛伊德把人格看成一个有组织的整体,这个整体是分成不同层次的,各层次起着不同作用,执行不同功能。他把人格分为本我、超我和自我3 个部分。

1)本我

本我是人格中最原始的、与生俱来的无意识的部分,是人格基础的核心,是燃料,也是能源。按照弗洛伊德的表述,本我的内容大都存在于我们的潜意识中,若一个人冲动,因为本我在起作用。本我奉行的是“快乐原则”,一个本我过于强大的人,很容易违反道德或违反社会规范甚至法律,做出一些极端的事。但是如果本我过度压抑,变得过度弱小,很多问题也会出现。这里需要强调一点,每个人生来本我都是很强大的,比如婴儿只要饿了就会哭闹,只要不舒服就需要立刻改变自己的环境,婴儿不会考虑妈妈是不是在身边,他(她)考虑的是自己快乐和舒适。所以,本我弱小,大都是后天过度压抑的结果。

2)超我

本我总想满足自己,使自己快乐,这样下去一个人就会变得极其可怕,不利于社会化。于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我们将父母等抚养者的形象和社会文化规范内化到心中,形成了超我,用超我来和本我“抗衡”。因此,超我奉行的是“道德原则”。超我是人格结构的最高部分,代表社会的道德、价值的要求,是社会道德行为规范的内化。

超我强大的人,有着很强的道德和自我理想,会给自己设定若干规范,一旦自己僭越,就会体验到内疚和自责。超我是在5 岁左右开始形成的。超我表现为良心和自我理想,使人的行为受到更多限制,按道德的或至善的原则行事。

3)自我

本我和超我总是争来斗去,非常不利于稳定,于是自我就出现了,自我是本我和超我之间的协调者,使得环境允许一个人做什么这个人就做什么。自我会根据现实的环境要求随时调节本我和超我的需求。

自我是人格中意识结构的部分,是在生命的头两年里儿童与环境相互作用才逐渐形成、发展起来的对外部世界的知觉系统。自我代表理智和常识,按照现实的原则行事,充当裁判,对本我实行监督,使本我的要求得到适当满足又不违背超我的道德原则。因此,自我既是仲裁者、监督者,又是调解人、和事佬。

本我、超我和自我三足鼎立,塑造出人的内部反应,这个内部反应相对整合,意味着我们的心理相对健康,如果本我、超我和自我难以稳定,就意味着我们的心理出现了一定的冲突。本我、超我和自我需要彼此接纳,而不是彼此冲突,只有三者相处融洽,相互支持,个体的人格才会稳定,才会成长和发展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