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的衔接关系
2026年03月02日
(一)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的衔接关系
合法性审查是合宪性审查的必经程序或者过滤机制:当某项规范性文件受到质疑时,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再进行合宪性审查。因此,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才需要启动合宪性审查:
1.当作为规范性文件审查依据的法律的合宪性受到质疑时。根据公定力原理,在法律的合宪性未受到质疑时,该法律即被假定为符合宪法而有效。法律是宪法精神、基本原则及宪法规范的具体化,适用符合宪法的法律判断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本质上就是适用宪法作出判断。因此,在此种情形下,无需依据宪法作出判断。只有在法律的合宪性受到质疑时,换言之,作为合法性判断的最高依据的法律的合宪性不被认同时,已经无法将其作为一个合法性问题在法律范畴内作出判断,必须将其作为一个宪法问题,依据宪法作出判断,才能彻底解决规范性文件所存在的争议。(https://www.daowen.com)
2.当规范性文件缺乏广义上的法律依据时。如上所述,当规范性文件受到质疑时,首先需要在法律层面寻找其合法性的判断依据,而在穷尽此项工作后仍然无法寻找到相应的法律层面的依据,就不得不依据宪法作出合宪性审查判断。换言之,受到质疑的规范性文件并无上位法依据而又存在争议,为解决这一争议,就只能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