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规定的备案审查分析
曹娇娇[1]
摘 要:“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一度出现在多省审计条例中,引发包括中国建筑协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在内的诸多审查建议。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研究意见中指出的,地方性法规中的“以审代结”规定问题症结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扩大了审计决定的效力范围,将审计调整对象从财政资金的使用者扩大到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干涉合同自由;二是限制了合同相对方的民事权利,超越地方立法权限。(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备案审查 以审代结 合同自由 立法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