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人大常委会能否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2026年03月02日
三、上级人大常委会能否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上级人大常委会发现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问题的,能否进行监督、如何进行监督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应当把握的一个实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参照本办法对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地方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根据上述规定,原则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只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但是如果上级人大常委会发现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明显问题,机械地囿于该规定而置之不理也是显然不妥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上下级人大常委会具有监督、指导和工作联系关系。因此,上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监督、指导下级人大常委会或者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工作,间接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问题规范性文件,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备案审查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功能和目的。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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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贺德文,湖南省怀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