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参与审查的属性判断

(二)党内法规参与审查的属性判断

运用党内法规进行审查属于政治性审查标准范畴还是合法性审查标准范畴,关系到对党内法规功能定位的认知和理解,在特殊语境下,要结合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具体内容来定性和分析。党内法规是政治性审查标准的主要依据来源,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多见于党内法规中。《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七条规定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六项审查内容,其中就包括“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适用情形[24]。所以,政治性是党内法规参与审查的第一属性。也有观点认为,党内法规具有“法”的性质,是社会法[2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了统一部署,从这个意义上讲,党内法规已经成为了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内法规作为党中央决策、部署、政策、主张的集中体现,与宪法法律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党内法规不仅对组织机构以及党员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同时也对社会公共治理进行规范和管理,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等违反工作纪律情形的规定[26],其直接或间接涉及公权力主体运行的相关责任问题,在规范性文件中多有体现。党内法规虽然不是法律,但如果从其特有的“法治”属性来看,在一定范围内,有必要将其纳入合法性审查标准适用的依据进行探索和研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