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2026年03月02日
(一)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1.规范性文件不得对立法法第八条关于专属立法权范围以内的事项进行规定。立法法第八条是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的规定,列举的十项专属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其他国家机关非经授权不得对上述专属事项予以规范。比如,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非羁押诉讼对象案件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强制措施的规定不一致。对可能判处轻刑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诉讼方式,根据立法法释义,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专属立法权范围以内的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两院”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规定属于超越权限。(https://www.daowen.com)
2.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上位法中有关立法保留事项的规定。这一情形常见于行政管理的制度体系内,在规范的层级划分上,对行政权的设定权限作了限制和区别。比如,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一特殊规定具有排他性,除法律以外,其他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又如,行政许可法在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上作了区分,根据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均不相同,但可以明确的是,地方层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越权设定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