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2026年03月02日
引 言
根据《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从实践来看,县一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主要是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乡镇,县级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和乡镇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报市政府备案[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定程度上具有“准立法”的性质,其许多内容均涉及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落实,许多地方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当中都以当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重要参考[3]。如果说事后备案审核是“亡羊补牢,犹未迟也”,那么制定过程中的事前审核就是“未雨绸缪,防患未然”,所以,切实增强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合法性审查机制至关重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