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实现的职权基础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实现的职权基础

2006年监督法辟专章定备审,标志着该制度从行政系统备案审查走向人大系统备案审查[45],目前,人大系统的备案审查具有主导性,又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为核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基于其本身的职权配置,可获得对其他备审主体审查工作的过程性控制、审查结果把关的资格,进行审查的审查,形成审查结果的终局判断权,此章主要涉及人大、政府两系统。(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