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情形

(六)其他情形

地方规范性文件不能同上级或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相抵触,“这是由我国的政体决定的”[19]。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有关内容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明显相违背或不一致;二是不符合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精神、目的和要求。比如,《某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供应或者出售实验动物,应当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书的规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不符。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供应或者出售实验动物除了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书,还应当提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跨省出售实验动物也须按照国家要求申报检疫,该规章的有关内容存在与《决定》不一致的情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