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规范完善
2026年03月02日
(一)现行规范完善
在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中,适当性审查标准和标准的判断规则,既有紧密的联系,也有明显的区别。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质效,切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完善审查标准体系是关键。因此,首先应当充分肯定,《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在立法法、监督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审查标准作了进一步规定和完善,并且明确对适当性审查标准和合法性审查标准进行了区分,使得适当性审查标准真正成为独立于合宪性审查标准、政治性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的一项狭义上的审查标准。这既标志着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的系统化、体系化和规范化,又预示着备案审查工作实践正在不断深入、发挥作用。但是,现行《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所规定的“四情形标准”中,“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这一情形的审查标准,属于规范性文件审查强度的范畴,与列举的“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者为实现立法目的所规定的手段与立法目的明显不匹配”,“变通明显无必要或者不可行,或者不适当地行使制定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权力”三种情形的审查内容存在不同,建议在适当性审查“四情形标准”中新增一种情形,即“应当避免采取或者最小损害权益的方式”,以与比例原则适用的第二阶段判断相匹配,形成更为完善的“五情形标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