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依据冲突解决机制的实践分析

(四)审查依据冲突解决机制的实践分析

规范性文件的上位依据往往呈现多个位阶层级,在适用时难免发生冲突,虽然立法法已对部分规范适用冲突作出规定,但仍然暴露出许多新的问题亟待研究和讨论。比如,在审查《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时,发现其制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关于“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规定与地方性法规《某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规定不一致。如果从“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判断,该规范性文件确与地方性法规《某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存在冲突;如果从“保证中央令行禁止”的角度分析,该规范性文件因涉及“放管服”改革要求,有中央文件作支撑,为保障改革实践效果的相统一,一般情形下,不宜认定为合法性问题。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是我国行政管理的基本手段,是对某一社会领域管理的国家政策导向,作为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理应严格遵照和执行。所以,“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是需要重点把握的审查原则之一,同时也要慎重处理该类文件,密切关注其施行情况,适时督促对所涉及的与国家层面规定在内容上存在不一致情形,或者滞后于改革要求、制度调整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