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修法建议
2026年03月02日
(二)立法修法建议
立法法和监督法关于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均已实施多年,其中关于审查标准的规定难以完全适应当前的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不仅影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而且不利于备案审查制度功能作用的切实发挥。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两步走”的方式,从立法层面对适当性审查标准规则进行完善。首先,在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尚未对备案审查制度作出重大修改之前,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尽快出台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面专门的决定,充分总结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中所出现的或者积累的适当性审查工作实践经验,将包括《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关于适当性审查标准的规定进行合理吸收,通过出台备案审查工作专门决定的方式,明确适当性审查标准的法律地位以及适用规则,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制保障。其次,建议适时推动修改监督法,实现在立法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将监督法第三十条关于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予以修改完善,实现监督法和立法法关于审查标准规则的协调统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