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践路径及配套机制的完善建议

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践路径及配套机制的完善建议

刘永华 王贤祥[1]

摘 要:随着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日趋完善,地方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地方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逐渐进入备案审查的视野。但是对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是否需要报备,向谁报备等问题,认识上尚存在分歧。本文着重从地方两院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实际情况,《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理解,备案审查范围标准程序的厘定,以及配套机制的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践有所裨益。(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两院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性文件 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