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现立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新赋予立法权的273个设区的市制定的1434篇法规中,有191篇被应用于司法案例中,占比13%。与法院每年审理的大量案件相比,地方性法规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率较低。这种情况可能有两种原因,其一是地方性法规被很好地执行与实施,较少出现违反地方性法规的情况,地方性法规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其二是某些地方性法规存在规定不明确或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导致适用不充分的现象。具体原因还有待深入研究。(https://www.daowen.com)
设区的市在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时候要坚持“小而精”的原则,对上位法作出具体、细化、量化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地方立法的精细化既是立法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地方立法特殊地位的特殊要求[18]。在审判工作中既要积极适用地方性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也要规范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努力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地方性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实现立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