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位法依据
2026年03月02日
(四)上位法依据
在此简单梳理一下三件案例中审查机关对该类案例进行备案审查的审查依据。
案例14中审查机关并未明确审查依据,语焉不详地提到有关规定“如不涉及居民生活,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抵触”,而行政强制法中提及“居民生活”的条款只有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一条[11],后一条款是对违反前一条款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此可以认为事实上审查机关所说的“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就是指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本条款位于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中,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文明执行原则。
案例116中审查机关明确了审查依据,既包括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也包括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六款,即本案例的审查依据包括内容审查依据和权限审查依据。(https://www.daowen.com)
案例151中提及的审查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四款“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这是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规定,与案例116中的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六款同属权限审查依据。
总之,三个案例中明示采用的审查依据有同有异。案例14和案例116都以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为内容审查依据;案例二和案例三分别以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六款和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四款为权限审查依据,前一条款只针对地方政府规章,但关于设定范围的限制包含广泛的减损权利和增加义务的规范,后一条款针对涵盖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但只是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