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律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规定

(五)与法律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规定

1.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得与上位法规定相反。比如,《某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欺诈、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社会保险材料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等六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关于罚款数额的计算标准与社会保险法完全不一致,前者直接规定的是罚款的数额,而后者则规定的是以骗取金额的倍数计算罚款金额,两者存在本质差别。又如,《某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历经三次修改,部分规定始终与国务院《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10类活动,缩减为“禁止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3类,明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

2.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得与上位法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比如,《〈某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民政部门提出,而《某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未对申请见义勇为的时限作出规定。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不论时间长短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均应进行奖励。实施办法设定的申请时限虽然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但不利于对见义勇为的鼓励和保护,与上位法的立法原意明显相违背。(https://www.daowen.com)

3.规范性文件内容虽然不与上位法规定相反,但不得抵消、改变或者规避上位法的规定。比如,《某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该办法实施前的已建成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农家乐,应当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而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的农家乐属于“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拆除或者关闭,虽然“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也属于环境保护的必要举措之一,但不能用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来替代拆除或者关闭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两者存在本质差别,其改变和规避了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立法“放水”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