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情况
2026年03月02日
(四)其他情况
法律规避是个复杂的问题,“法律规避归根结底是因当事人的主观恶意而发生的,这正是它最令人反感的地方,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法谚,仅凭主观恶意一个因素即应完全否定法律规避行为,而无论其所造成的实际后果是多么的微不足道”[13]。规避从主观上看,主要追求某种效果,例如逃避审查,追求利益,干涉社会公正,等等。因此,除了上述三种方式外,利用规则进行规避,必然在法律的外衣下会形成多种方式或手段,其结果也无非是非法或合法之分。备案审查从逻辑上对于所有的现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进而对其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判断,这就意味着“所有”之外,是否还会存在例外,会形成规避。此外,人大机关备案审查也具有审查的法律逻辑,即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宪法监督职责之一,出于趋利避害的自然属性,公权力领域的规避也如私法领域,会存在利用规则,改变连接点,进而形成规避,因此规避必然存在很多类型或情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