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背景

“拒绝给付”简单说就是行政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对相对人采取断水、断电、断热、断气等措施,这些措施简单有效,能够对相对人造成直接的生活压力,故实践中行政机关频频采用,但也由此引发很多质疑,因为无论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6],都表达了对于拒绝给付行为的禁止态度。所谓“拒绝给付条款备案审查”,是指在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某些规范性文件肯定行政机关有权在某些条件下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下简称为“四供”企业)停止向某些主体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规定“四供”企业负有遵守、配合的相应义务,从而引发这些规定在备案审查中的合法性问题。《案例选编》中有三件拒绝给付条款备审案例,笔者首先区分系争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况、所涉上位法依据三个方面以梳理并呈现案件概况。(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