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026年03月02日
(一)对备案审查
工作机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备案审查并非一项新制度,实际上,早在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已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作出了规定;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进一步规定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撤销制度;2007年通过的监督法专门设立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一章,这些构成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基本法律制度。规范性文件涉及面广、具有反复适用性等特点,直接关涉社会公众的权利义务,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尽管备案审查是一项实施了多年的“老制度”,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时至今日,无论是审查主体还是监督对象,都对这项工作的重视不够。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将备案审查工作看作只是法工委的工作,缺少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有的审查主体未配备与备案审查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审查力量,导致备案审查工作难以扎实开展;还有的工作人员认为备案审查工作只是“走走过场”、可有可无,忽视了各项工作机制的执行。相关审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缺乏清楚认识,直接影响了备案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