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结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有其现实的驱动力,其以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为初衷,以回应民生诉求、优化行政管理为基本出发点,夯实合法性审查机制是保证基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的关键步骤,才能很好地发挥各地在法律实施方面的特点和优势,将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贯彻好、落实好;在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统一性的前提下,充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幸福感和获得感。
【注释】
[1]蒋北娟,江苏省兴化市司法局备案审查科副科长。
[2]《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3]梁智俊:《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规范——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为例》,载《桂海论丛》2010年第1期。
[4]刘晓云:《法制政府建设视野下依据“三定”方案制定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缘由及趋势——兼与吴雁平商榷》,载《档案管理》2016年第4期。
[5]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二版)上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43页。(https://www.daowen.com)
[6]《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三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解释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
[7]张波:《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提前介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湖南省溆浦县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机制的实践与思考》,载《人大研究》2014年第11期。
[8]刘权:《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合法性审查》,载《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10]孔祥俊:《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571页。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12]《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员额配备标准范围内单独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