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动因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动因

工作中,不时有人会表示不解:“为什么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不是都有规定么……”这话听起来颇有几分道理,我国目前已步入“后立法”时代,很少有哪一个社会领域存在法律真空。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一般来说,主要通过两个程序进行,一是年初制定的《××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通过各个实施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申报表》进行初步的筛选审定;二是在文件的制定过程中,通过起草单位报送的《制定说明》以及相应的制定依据,来判断这份文件到底有没有制定的必要性,或者说是否有上位法允许的制发空间。

从每年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现实状况来看,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可以说是法律法规在地方进一步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起草相关文件有着切实的工作需要,下表对兴化市近几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要动因进行相应分析:

表1 兴化市近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分析(https://www.daowen.com)

图示

从我市近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来看,文件的制发驱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