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分工负责、共同协作的审查机制,凝聚审查合力

(二)建立分工负责、共同协作的审查机制,凝聚审查合力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备案是基础,审查是核心。规范性文件审查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审查难度大、工作量大,并且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出了“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再加上备案审查制度所承载的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大功能,不难想象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所面临的沉重审查责任和巨大工作压力。为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果断纠正备案审查工作只是法工委的工作、与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无关的片面认识,树立审查有责的意识,从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统筹领导备案审查工作。一是充分调动法工委作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以及相关工委作为人大常委会其他方面工作机构的积极性,形成法工委主要负责法律审查与相关工委主要负责专业领域内容审查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长处。二是注重发挥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也是备案审查制度中重要的审查主体,但在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中,往往淡化或者忽视人大专门委员会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的作用。对此,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或者相关工作机构在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中,应当理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人大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关系,重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中重大疑难问题由相关工委主动向人大专门委员会报告沟通机制以及联合审查机制,推动在人大内部形成审查合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