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规避的基本措施
对于备案审查的反规避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系统性治理,反规避的核心是法律规避的行为。在现有三种制度体系中:人大监督、行政审核、司法附带审查[18],尚未有明确的反规避的制度设计。人大机关备案审查力求“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则必须在三种体系中起主导作用,将备案审查的体系及制度实质性推进,强化备案审查的力度和强度的同时,逐渐形成反规避的具体措施,如同司法案件审查,审查主体需要查明事实后,才能逐步剔除规避过程的虚假行为或规避措施,将其定性,乃至宣告其行为无效,这也是法治化的应有之义。(https://www.daowen.com)